5月26日,江北区法院召开司法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白皮书》。记者从《白皮书》上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量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父母与子女、恋爱同居、兄弟姐妹等特殊身份关系,这类案件往往存在真实的资金交易,但缺乏借款合同、借条等有效债权凭证。
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以及个人的消费需求日益旺盛,民间借贷凭借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逐渐成为了资本融通的重要渠道。自2020年以来,该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095件,审结13513件,结案标的超过29亿元。
“我们分析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主要呈现这些特征。”该负责人介绍,首先是特殊身份关系主体之间证据意识欠缺,事实认定困难。比如,大量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父母与子女、恋爱同居、兄弟姐妹等特殊身份关系,这类关系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可能夹杂着赠与、财产混同等多种法律关系,相对于通常的民间借贷而言,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不能仅凭资金往来作出判断,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事实认定十分困难。
其次,违规借贷、违法担保等无效情形频现。“除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司法解释对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特别规定。”该负责人说,为借款提供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也涉及多种复杂的无效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较为常见的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未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职业放贷行为;未成年人为父母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等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等。
最后,还有高利放贷屡禁不止,形式隐蔽不易查明的现象。“审判实践中发现,民法典和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仍然有不少案件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该负责人说,并且,为了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了更为隐蔽的形式,导致法官在审理中不易发现和查明。
“民间借贷相关领域法律关系复杂交融,利益与风险并存,合法与违法交织。”该负责人建议,当事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应当抵扣本金。同时,注意增强风险意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进行借贷,防范落入针对特殊群体的“校园贷”“美容贷”等套路贷陷阱。
此外,要尽可能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特别是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借贷关系,使自身利益受损。
具体来讲,对于现金交付的情况,特别是大额现金,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据、收条,写明现金交付的具体金额等,保留好能够证明资金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如果借款人是夫妻双方,尽量要求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名。
对于公司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由于公司法规定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权人应当对公司决议进行审查,避免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形。同时,担保权人还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及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避免超过担保期间导致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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