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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爆料讯息:个体工商户借贷纠纷诉讼,个体工商户欠钱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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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于宗发律师。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或避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操中有二个重要的法条给出了不同的依据,因此造成认定(或避免认定)均存在操作的空间。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6条1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另一条是《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56条第1款就“无法区分的”情形,作出“以家庭财产承担”的推定。该推定规则意味着债权人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免除了证明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第106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也即必须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个人债务推定规则,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

举例:A和B系夫妻,个体工商户(未取名)以A个人名义经营,个体工商户欠付C的货款,如果A(或B)抗辩乃A个人经营,而债权人C主张系家庭经营,那么在双方均未能证明时,依据第56条第1款,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家庭财产清偿。但是,如果依据第1064条第2款,A(或B)可以抗辩该债务乃以A个人名义经营而发生,故因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属于个人债务,应由A的个人财产清偿。此时,债权人C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以上二个法条从不同的价值保护倾向导致证明责任不同,对于诉讼司法实践来说,应当依据具体的情形作出最佳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