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原告潘先生与被告马先生于2020年7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但未约定贷款期限,双方未涉及利率。2021年3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还款,被告未按照要求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收回贷款。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未明确贷款期限,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要求被告在合理时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汉济律师提醒】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