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星狮”)于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辽01民初919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沈阳星狮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沈阳星狮与广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2)。
三、判决情况
经审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华信贷字7号《信托贷款合同》下所欠贷款本金169,088,186.04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7月29日,所欠罚息共计221,928.25元;从2019年7月30日起,以本金169,088,186.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上浮50%计收罚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197-1号、197-2号,建筑面积103100.10m2,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85826号在建工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3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判决为一审结果,公司将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本次上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该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1民初919号)。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