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法律确定的债权,为了保障实践中债权人的利益,法律给予了债权人两种权利: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有一笔可以收回的资金、权利,但是债务人不积极收回(因为一旦收回可能就会被强制执行给债权人),这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代替债务人起诉要回这笔资金、权利。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权利低价甚至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这显然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
可以看出,通过代位权与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掌控债务人的部分商事交易行为。本文以最高院2021年发布的指导案例152号介绍撤销权——第三人撤销之诉,帮助诸位读者更好的理解这部分权利。
指导案例152号之所以被最高院作为指导案例发布,是在此案例中强调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对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之重——债权人甚至可以起诉要求撤销法院的调解书【结合实践(2021)最高法民申4171号案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满足条件下可以进一步申请撤销法院判决】。
指导案例152号的案情,是2008年某担保中心为汪某提供担保,以汪某需要经营养殖场为由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随后担保中心又确实代替汪某偿还了近297万元的借款,2012年担保中心起诉要求汪某还款,法院于2013年6月判决汪某偿还担保中心297万元的款项以及对应利息。2010年12月汪某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养殖场卖给了鲁某,首付163万元,余款2011年12月前支付完毕,但直到2014年这笔款项也没有支付完成,担保中心还依照代位权从鲁某处执行了30万元。2013年年底汪某起诉鲁某,但是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养殖场归鲁某所有,相关款项从450万元变更为313万,鲁某只需要再支付150万元。鲁某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从担保中心返还已执行30万元。
随后担保中心对鲁某和汪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满,向法院起诉撤销调解协议,随后经由辽宁省高院,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心争议点也就是撤销权能否撤销法院调解书。最高法最终意见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可见,最高法对类似案情提供的意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调解书、判决书,但是需要符合三个前提,首先债权人要已经诉讼债务人并申请强制执行,其次债务人与他人的协议、行为实际上减少了自己的财产,最后要求债务人这种减少财产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如此才可以申请撤销。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元,但是债务人有两套房都价值200万元,这时债务人买卖其中的一套债权人不能主张权利,但如果债务人只有一套200万元的房产并且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之后,债务人以法院调解的方式作价10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关房屋买卖的协议、调解书。
总的来说,本案表明实践中债权人还是要积极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并申请强制执行,有国家强制执行力作为保障,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充分,债权人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行为也能为自己带来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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