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因拒绝执行该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仍不知悔改,法院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后,擅自将该财产转卖并隐匿所得价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因该被执行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明知其对法院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而拒不执行,侵犯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擅自将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转卖并隐匿,情节严重,故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以该罪论处。
基本案情
熊世滨与黄X发生借款纠纷,石城法院(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对该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黄X归还熊世滨欠款三十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黄X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熊世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黄X,经查询,其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二年5月,执行人员依据相关线索,在大朗镇(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找到黄X,黄X向执行人员交代了其开雪糕批发部、有五部送货车、二间冻库、二百五十个冰柜及一些办公设备的事实,法院依法将上述财产进行查封。黄X于次日随执行人员回到石城县(江西省石城县),但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嗣后,黄X向执行法院表示愿意将其所拥有的雪糕批发部财产进行转让,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但黄X回到东莞后,未经执行法院许可,将该财产以四十六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支付给熊世滨5.3万元后,更换联系方式,逃避法院执行。黄X因故于2014年8月被大朗镇派出所拘留十五日。石城县法院获悉后,将黄X带回石城县,因其拒不履行生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再次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以黄X犯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系对法院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其在明知该义务的情形下,拒绝履行义务,并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卖并隐匿所得价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此时,应否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其上述行为定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X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黄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若符合以上要件,即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但七仍不知悔改,在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后,未经执行法院许可,将该财产变卖,并将隐匿、转移所得款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以其犯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执行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其对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仍故意不履行该义务,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擅自将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变卖并隐匿,情节严重。故其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构成要件,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