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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内幕解说: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上征信吗,民间借贷纠纷立案会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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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依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第28条以及第29条之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约定利息,对于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此外,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该部分法律适用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 关于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标准问题,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第(1)项明确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第二,为防止出借人以费用名义额外计收利息,进而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第29条规定控制借款成本的立法本意出发,应将“其他费用”理解为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其他成本,应与利率的性质基本相同,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各种除借款本金之外实际支付的费用。

立案提醒:由于近年来虚假诉讼,套路贷等案件增多,南京各基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审查越来越严格,据本人办案经验,立案时除要求原告本人到场外,部分法院还要求原告提供本人征信报告,出借款项前后半年银行流水,有的法院对户口也有特别要求,立案时需详细了解各法院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