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胡颖君
民间借贷新规落地已半月有余,但围绕金融机构是否要遵循“4倍LPR司法保护上限”引发的争议仍在持续发酵。
近日,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出具的一份借贷纠纷调解书显示,借款人吕某与中银消费金融公司达成协议,吕某将按照原贷款合同利率约定的20.88%年化利率(日利率0.057%)向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偿还贷款。
有业内人士认为,该案例中,该调解机构没有按照新规来判定,而是支持了原贷款利率,说明持牌金融机构尚不必遵循15.4%的利率新红线。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经过上海银监局批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于2016年5月,主要为客户与银行间因金融产品、服务等产生的纠纷提供调解服务。
另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则直言不讳地表示:“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仅作为民间调解机构,虽具有官方背景,但效力一般,只有像上海金融法院这种机构,才能完全代表官方意见。”
与上述判例相反,最近一则地方法院的司法判例则让天平倾向了另一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平安银行按照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主张被法院予以驳回,最终以LPR的四倍计算。
这是最高法院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全国首个适用这一上限的司法判决案例。不过,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撤下该判决书。
业内人士指出,从瓯海区法院认定和裁判的数字来看,应该是采用了IRR为口径。据测算,当IRR为15.4%,APR大概为8.5%。
“若司法机构都按照IRR口径判例,大部分金融机构将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更为重要的是,这背后还涉及到存量合同的司法判定,上述案例借贷时间发生在新规之前,最后仍按照新规执行,并不合理。”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上限将锚定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新规第一条明确提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归为持牌金融机构?必须是一行两会批复的还是地方金融办批复的?对于这些问题,司法和监管之间会存在一定的认知分歧,窗口期各地司法执行方面也会存在分歧。”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陈文表示,我国一直都在推行利率市场化,从监管角度来看,并没有要求利率一定要控制在多少范围内,但是若持牌金融机构缺乏利率上限管制,部分民间借贷会借和银行合作开发助贷模式继续收取高息,那么银行部门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保护伞,在打破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同时,还会加剧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
“当前阶段还处在政策出台后的窗口期,过渡期内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但这种混乱不会持续太久。”陈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