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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科普消息:借贷纠纷介绍人负什么责任,借款介绍人有还款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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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9000万元,被介绍人转走5500余万,借款人仍然要还9000万。怎么样不当冤大头


一、借款、转款连环套,黄小波为什么甘当冤大头?


借款9000万被介绍人转走5500余万,深圳商人深陷“案中案”

200412,深圳商人黄小波向李某借款9000万元,借期一年。李某向黄小波指定账户转账9000万元。

200412,黄小波将收款账户密码和U盾提供给了介绍人陈某科,时任深圳某银行营业部主任。

介绍人陈某科将借款5500余万元转款给第三人。

借款9000万元,介绍人转走5500余万元,自己才使用了3500余万元。

黄小波为什么甘当冤大头?

他自己应该问一问自己。

列位看官也可以问一问。


二、借款到期未还,黄小波败诉



借款到期,借款人黄小波未能还款,出借人李某起诉。

毫无疑义,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均支持了出借人李某。

所谓冤有头债有主。

黄小波向李某借款9000万元,自然也应该由黄小波向李某偿还。

至于陈某科转款5500余万元,与李某无关,由黄小波与陈某科之间予以解决。

三、陈某科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2021年,借款人黄小波发现介绍人陈某科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上述5500余万元系涉案款项之一。

借款人黄小波认为5500余万元不应当由其偿还,将凭借陈某科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他能成功吗?

他能不还9000万元吗?

四、刘律师以案说法,怎么样减少损失?

​认为,类似案件比比皆是,类似三角债比比皆是。

至少存在四个法律关系。

在第四个法律关系中又可能存在四个法律关系。

一是借款人黄小波与出借人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以9000万元为标的额。已经判决,不再赘述。


二是介绍人陈某科与黄小波、李某之间的居间关系,以介绍、促成9000万元借款为主要权利义务。

可能是免费的,借款人黄小波无须向介绍人陈某科支付居间费;也可能是有偿的,黄小波需要付费。

一般的,居间费用比例以不超过10%为宜。


三是介绍人陈某科与黄小波之间的账户管理关系或者保管关系,以交付银行账号密码和U盾为特征。

从现有材料看不出黄小波的具体授权内容,不清楚介绍人陈某科有没有权利转账。

如果没有授权转账,那么陈某科就是无权占有,侵犯了黄小波5500余万元的财产权利。

但是账户密码和U盾意味着什么?

在第三人看来就是授权!

如果陈某科将黄小波的款项转给张某某赵某某,那么黄小波与张某某赵某某发生法律关系,除非陈某科与张某某赵某某通谋。


四是介绍人陈某科与黄小波之间的与5500余万元有关的法律关系。

这方面的案件材料比较少。

可能是代还款,陈某科通过账户密码和U盾向黄小波的债主还款。这种情况下,陈某科使用黄小波的资金为黄小波偿还了债务。没毛病。

也可能是借款,黄小波向陈某科出借5500余万元。这需要陈某科予以偿还,黄小波有权起诉。


还可能是无权占有,陈某科擅自占有了黄小波的5500余万元。这也需要陈某科予以偿还,黄小波有权起诉。陈某科还涉嫌犯罪,黄小波有权提出控告,由公检法依法履职,依法追究陈某科的法律责任。

还可能是黄小波对外借款,陈某科是经办人。这需要黄小波向收款人而不是陈某科主张偿还,可以起诉维权。

无论如何,黄小波与陈某科之间的纠纷,均无法影响黄小波与出借人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

所以,黄小波申请再审不会成功,甚至连立案也不会。

这再一次提醒我们,减少矛盾和纠纷,依法合规多么重要,书面合同多么重要。

大家记得签订书面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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