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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资深信息:借贷纠纷会影响家庭财产吗,借贷纠纷影响政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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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民法典》为了防止夫妻双方草率、冲动离婚,给予离婚当事人30天的冷静期;即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向他人借款购买的财产,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邱某男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21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2021年8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女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之后,邱某男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王某女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邱某男所有。

王某女辩称,该车系其于离婚冷静期内购置,购车款是向朋友借的,应认定为系王某女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王某女于2021年7月29日购买,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邱某男所有。该院遂判决该车辆归邱某男所有。王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王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邱某男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王某女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中院遂改判案涉车辆归王某女所有。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认为,案涉车辆系王某女于2021年7月29日购买,此时双方虽还未正式登记离婚,但王某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也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

另查明,王某女购车款确是向朋友借的,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该车是王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与邱某男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王某女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涉车辆归王某女所有。

【专家分析】

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

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

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