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钱借给朋友
对方欠钱不还
却说是将钱拿去做项目投资了
是民间借贷or投资理财?
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怎么判?
一起来看本期以案说法!
吴某与江某系多年朋友,因投资理财需要,江某于2019年向吴某借款,吴某分两次给江某转账共计70万元,后江某向吴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金额并约定利息。
2020年3月至4月之间,江某再次向吴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据及还款协议》,载明江某向吴某借到人民币7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并约定月息。
后双方于2021补充还款协议:鉴于借款人江某把借到资金转借给王某,由文某威公司提供担保,江某还款计划按文某威公司实际还款进度进行返还。
2021年11月,文某威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吴某遂将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2万余元,利息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据上的借款人处均是江某的签名,且案涉借款实际支付给江某,其亦参与了案涉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认定吴某、江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江某认为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且非实际借款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
且江某收到案涉款项后是自用还是交由他人实际使用并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认定,也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故法院对江某的抗辩不予采纳。
至于江某所述的文某威公司出具的60万元债权确认书,吴某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交了代持协议,江某亦未否认该60万元债权与案涉140万元借款无关,不能因此否认吴某、江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吴某向江某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2019年的70万元借款,该款项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吴某要求江某清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的70万元借款,虽然该款项尚未到期,但江某未按时足额偿还已到期的70万元及上述二笔款项的利息,其行为构成逾期违约,吴某要求江某提前清偿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江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共计10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该案现已生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在越来越多的与其他案由交叉。民间借贷纠纷存在交易比较隐蔽、交易手续不规范、缺乏钱款交付凭证等特点,当事人因缺乏法律常识常将“借条”、“收条”、“欠条”相混淆,多数情况下,证据形式比较单一,仅凭借条无法判断借条背后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比如民间借贷纠纷常与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相交叉。
对此,法官提醒,投资理财有风险,朋友借钱需谨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俗话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在借贷时因碍于颜面、疏忽大意、过于信任等原因,从而陷入民间借贷的陷阱,结果惹上官司,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擦亮眼睛,谨慎对待。
图片:网络
供稿:立案庭 曹光宽
撰稿及编辑:冯珉珊
审校:刘娅
总第<1640>期,2023第<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