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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公务员有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公务员民间借贷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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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阶层分层中,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基本上就是当地平均收入靠上一点而已。准确的说,他们也是工薪阶层。面对买车、买房、婚嫁、大病医疗等这样的人生大事,公职人员向周边亲朋好友借款,也按时归还的,别说受贿,连违纪也算不上。

本文要探讨的是,公职人员具有一定的职权,向自己的管理服务对象(例如,经商办企业的老板或自己的下属干部)张口借款,是不是受贿犯罪。一般来说,根据案发是是否归还,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案发时已经归还借款的,仅会涉嫌违纪,不会涉及犯罪

一般来说,公职人员要是在案发当时(该领导因其他案由案发)已经归还了下属或者老板的借款,要是借款数额很大,可能公正执行公务,就会涉嫌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当然,这其中,借款是多少钱能够判断为“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没有具体数额要求,完全凭借社会一般观念判断。一般来说,借了三五千归还的,不可能说已经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但要是借了三五十万,哪怕就算事后归还了,也还是会被认定为违反党纪条例第九十条的行为。



 二、案发时尚未归还借款的,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受贿

领导因其他案由案发,查到还向下属或老板借过钱没还上,就会根据具体的数额、借款事由、不能还的理由等综合判断,是不是受贿犯罪中的索贿从重情节了。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虽然由于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迭代,已经几乎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构成要件虚化掉了。但是在涉及到这种借款、借车、借房疑难那件中,有没有请托、有没有为请托人现实的谋取过利益,是认定受贿与否的重要的判断因素。上述司法解释并不是什么裁判规则,只能算是事实判断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的一个汇总。事实永远更复杂,必须立足个案进行判断。

比如,笔者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件。领导是妻管严,还在外养小三,小三产子后追到领导办公室,要求领导给5万元。领导没钱,把自己的办公室主任叫过来,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借款5万元的要求。办公室主任家庭不富裕,说自己没钱,领导不依不饶,说不给借款就不要干办公室主任了。前后六次,办公室主任给领导贷款30万元。领导实际上具有还款能力(自己手上有公司),但直到因其他案由案发,也没给他的办公室主任归还这30万元。在领导本身能还款不还款、能拿出30万包养小三的情况下,硬是要下属分六次贷款30万元,很难说,这是真实的借款,说成是以借为名索贿并无不妥。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5月14日《这笔8年后补借条的750万元,是借款还是贿赂款?》

【案情】张某,于2002年至2013年间任A市某区区委书记。其间,张某为该市甲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资产购买、规费缓缴等方面给予了很多关照。2006年底,张某向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其子张小某要投资某项目,向其借750万元。因为张某多次帮过孙某的忙,孙某想将来遇到事情还要请张某帮忙,于是就答应了。不久后张某派张小某到甲房地产公司取走750万元支票。后750万元的事双方再没有谈起。直到2014年5月,张某听说省纪委正在对其进行调查,便安排张小某到甲公司补打了750万元借条。

文章在分析的时候,首要考虑的也是张某给孙某办过事,谋过利这一点。“张某作为A市某区区委书记,多次帮过甲公司的忙,孙某想将来遇到事情还要请张某帮忙,所以才把750万元借给了张某”。其次,考虑的是时间长达8年,在8年时间里双方也没有提起过这笔巨款的归还问题。再次,打借条的时机有问题。民间借贷的一般规则,借款人会在取走借款的同时打借条,这个案子中借贷双方时隔8年才打借条,认为是因为张某听说省纪委在对其进行调查,补打借条很可能是为了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笔者认可这篇文章的观点。毕竟领导也给老板谋过利、办过事,借了这么多钱8年也没有谈起归还,知道自己要被查了才去补借条。认定为借款是很困难的。但是反过来,要是俩人一直关系不错,领导也从来没有给老板帮过忙,自己的儿子做生意向老板借款750万,当时就打了借条,就算以后没有归还也没有谈及过,那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还是极大的。

在这里,还想谈一点实践中经常触及的一个听到风声“病急乱投医”的问题。经常有领导听说自己要被查了,或者关联人案发了,想起还向别人“借”了巨款还不上,着急忙慌找到被借款人,自己给对方打借条。在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这样的借条从证据层面来看,反而能够坐实领导一方心虚得很,按照社会一般情况,借款当时不打快要案发打。反而可能成为证实自己当时没想还钱,事后为了逃避重责“订立攻守同盟”的行为。所以,一旦案发,很多事情是没法补救、越想补救错越多。



作者简介: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2003年9月至2013年7月,本硕博分别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博士)。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权威核心法学期刊发表论文9篇。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办理50多起厅局级领导职务犯罪案件,20余起经济类犯罪(如合同诈骗、骗取贷款、非吸)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