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向被告出借少量资金
但被告早已负债累累
成为多起在执案件的被执行人
原告为提高其债权受偿率
与被告共同虚构了一宗230万元的借贷纠纷
最终因犯虚假诉讼罪双双获刑
真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基本案情
陈某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称,郭某及郭某的姑姑因项目投资于2020年10月19日向其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因郭某及其姑姑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遂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
诉讼中,法院依照陈某的申请,轮候查封了郭某及其姑姑共有的房屋产权。
郭某及其姑姑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本案存在诸多蹊跷之处:1.郭某在实际仅收到15万元款项的情况下向陈某出具借款凭证,确认收到全部借款230万元;2.其中大部分款项126万元由郭某委托案外人收取;3.陈某称在马路边以现金方式向郭某交付80万元现金并拍照;4.郭某系多件在执案件被执行人。
鉴于当事人的陈述有诸多明显不合常理之处,经办法官遂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并向陈某释明“套路贷”或“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以及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
庭审结束后,陈某、郭某共同到法院接受询问后承认,郭某的姑姑并未向陈某借款,陈某与郭某间仅存在40至50万元的真实债务,其余部分均系虚增。郭某对外欠债很多,其名下房产即将被拍卖,预计所得款项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故双方串通虚增债务,目的在于提高陈某债权的受偿率。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对郭某姑姑的债权均系捏造,陈某、郭某间的债权债务大部分系双方串通虚增,故本案属于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将前案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该案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郭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董广绪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每位公民都应依诚信原则行事,参加民事诉讼亦不例外。虚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不仅诉请得不到支持,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 | 海珠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