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往往会出现“中间人”
参与到借贷行为当中
资金交易也由“中间人”来完成
若将借款归还给“中间人”
却又不收回借条
便会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甚至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近日
古田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回顾
据原告曾某某诉称,因急需资金周转,其于2018年10月21日向陈某某借款3万元,承诺一星期后归还。但陈某某无资金出借,便向他的朋友兰某某借款,陈某某作为中间方为曾某某与兰某某“牵线”。
借款过程中,陈某某要求曾某某出具借条,借条上的出借人载明为兰某某。2018年10月21日到12月19日期间,曾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还款,共计23500元,但陈某某未将该还款转账给兰某某。
后兰某某向古田法院起诉,要求曾某某偿还借款3万元,曾某某认为自己已经通过陈某某偿还借款23500元,但兰某某表示并未收到该笔还款。
因此,曾某某认为陈某某收下自己的偿还款235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于是向古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3500元及利息。陈某某辩称,确实有收到曾某某转账给自己的23500元,但该款是曾某某偿还给自己的借款,不属于不当得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23500元系曾某某偿还的借款。
法院审判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曾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23500元,陈某某获得23500元,曾某某损失23500元,陈某某获得利益与曾某某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陈某某获得23500元并无法律依据,曾某某与陈某某之间成立不当得利法律关系,陈某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款项23500元返还给曾某某,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法官提醒
借款归还给无代理权限的“中间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还款无效的行为。因此,在通过“中间人”促成的民间借贷交易的行为中,在归还借款时必须归还给借条所载明的出借人并及时收回借条,避免因为“隔手”交易陷入诉讼风险,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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