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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内幕信息: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财产保全,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财产保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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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律师曾代理一起案件。崔某向李某借款20万,到期未还。李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崔某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崔某的另案债权人张某委托律师申请轮候查封上述房屋并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成功后,李某提出要优先全部实现其债权,而律师及张某认为应该由双方按比例受偿。

【焦点】李某进行了财产保全,关于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不同观点:

李某认为:李某可以优先受偿。因为李某申请查封的目的就是有效实现债权,而且也为保全付出了努力、时间和精力。

律师认为:李某不能优先受偿。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后期执行时无法受偿从而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不具有优先性。

【评析】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该规定,享受优先权的只有担保物权和优先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财产,债权人自己可以申请保全,法院也可以决定自行保全。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如果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更没有理由优先受偿。

再次,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有先有后,是否产生纠纷也不一定,如果后发生纠纷的债权受清偿概率天然的弱于先发生纠纷的债权,那么必然会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综上所述,先申请保全人对保全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共同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