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帮他人担保借款并为其还款89万余,偿还借款后,借款人却迟迟未还,无奈之下徐某将某铜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和杨某妻子秦某诉至法院。近日,固镇法院审结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代为清偿的借款人民币892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杨某、安徽某铜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600000元,由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杨某、安徽某铜业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该款,由徐某代为偿还借款本息计892000元,偿还后,杨某、安徽某铜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徐某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借款按2%付息。该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徐某与杨某、安徽某铜业有限公司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杨某、安徽某铜业有限公司理应还本付息。因杨某的该笔借款用于杨某所经营的安徽某铜业有限公司,秦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因此,秦某对杨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安徽某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892000元及利息,被告秦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