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原告胡某于2009年1月17日,以被告兰某于2008年11月3日向其借款300万元至今未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兰某归还借款300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外人何某涉嫌诈骗本案借款,兰某于2009年3月11日向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报案,2009年3月12日XX派出所已立案侦查。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2、上诉人胡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3、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案外人何某涉嫌诈骗本案借款为由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属于使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裁定如下:
(1)撤销XX市人民法院第XXX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X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思路
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标的物与相关刑事诈骗犯罪密切相关的话,该类案件也可以归于民刑交叉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民事案件的审判往往要与刑事案件的判决紧密相连,民事案件往往中止诉讼,等待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即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