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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吴某某系朋友关系。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共向吴某某微信转账135000元。

2021年8月某日,吴某某出具《借条》给王某。《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吴某某借王某136000元,共分六期归还。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吴某某一直没有归还任何款项。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郭安慧

【被告】:吴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

被告吴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518.75元。

【办案经历】: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郭律师积极与吕某某沟通,查看并分析了原告能够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与被告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账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账户对账单等证据,原告已经履行自己出借款项的义务,借款合同正式成立并且生效,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的还本付息。随后郭律师在王某同意诉讼方案的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取得了被告吴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的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