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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百科资讯:个人借贷纠纷起诉不上庭,个人借款不还起诉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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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官驿站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622刑初7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彬,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肇源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调研员(已退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2016年3月30日因写恐吓信及毁坏他人财物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11月9日因诽谤他人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山,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9)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彬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嵩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彬及指定辩护人陈山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18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延期审理,我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9年7月1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在肇源县人民法院3号审判庭,肇源县人民法院法官陈某在审理原告星某与被告张某、张某1、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庭审的预备阶段,法官陈某对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贾彬核对身份信息时,发现贾彬系肇源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其不能在肇源县人民法院代理诉讼案件,之后贾彬当场大声喧哗,并对陈某法官进行辱骂,而陈某法官当时正处在怀孕期,贾彬还将被告席上的身份提示牌摔坏,并用脚踢踹法庭上的桌子,在贾彬离开法庭时将走廊内的垃圾桶踹翻,贾彬的行为导致当日的案件无法正式开庭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陈山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彬扰乱法庭秩序罪无异议,被告人贾彬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贾彬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在肇源县人民法院3号审判庭,肇源县人民法院法官陈某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法官陈某核对身份信息时发现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彬系肇源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其不能在肇源县人民法院代理诉讼案件,在陈某法官告知其不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后,贾彬当场大声吵闹,辱骂法官,还将被告席上的身份提示牌摔坏,并用脚踢踹法庭上的桌子,在离开法庭时将走廊内的垃圾桶踹翻,贾彬的行为导致当日的案件无法正式开庭进行审理。而且陈某法官当时正处在怀孕期,之后贾彬又给陈某法官写恐吓信,声称要将陈某法官办公室夷为平地,并要罢免陈某法官的职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书证

(1)案件

(2)被告人贾彬指认照片(3张)、写给陈某的信照片(3张),证明贾彬指认写给陈某法官信的情况。

(3)说明(四份),证明2018年10月,肇源县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调查是否存在严重危害法官权益的情况,肇源县人民法院通过排查,发现2018年11月18日(原文如此—编者),肇源县人民法院3号审判庭,陈某法官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代理人贾彬是该院退休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代理本案,在告知贾彬不符合代理条件后,贾彬大闹法庭踢踹庭审桌椅后离席而去,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而改期。

(4)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证明陈某法官原定于2018年11月18日(原文如此——编者)开庭审理的案件,由于贾彬扰乱法庭秩序而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后于2015年11月25日开庭及案件的判决情况。

(5)营业执照、聘用合同、收条,证明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辛某及辛某与贾彬签订合同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明李某、辛某、王某、陈某、康某、黄某、贾彬的身份信息情况。贾彬1978年12月调入肇源县人民法院,曾任助理审判员、调研员等职,现已退休,非党员。

(7)情况说明、账户交易清单,证明肇源县公安局调取贾彬的银行流水情况。

(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过尿检,贾彬的检测结果为阴性。

(9)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明贾彬在2016年3月30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被肇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在2017年11月9日因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肇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肇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我认识贾彬,他是我单位的退休法官。2015年11月18日的时候,那天我负责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当时是在3号审判庭,我作为审判员、康某作为书记员参与开庭。因为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已口头告知过贾彬其不符合法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并且他本人就是退休法官,他应该知道的,再加上我告知过他,但他还继续当了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且在开庭当天出庭应诉,所以在庭前核对身份时,我又再次告知他不符合法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条件。贾彬情绪非常激动,大声喧哗,并骂人,还威胁我,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楚了,大概就是辱骂了我和我的庭长高某法官,但具体骂的是什么记不住了,骂的内容里有脏话,类似“犊子”之类的词语。并且,当时贾彬还威胁我,具体的我有点记不清楚了,但有类似“你干不长了”一类的语言。同时,贾彬当时除了情绪激动之外还敲桌子、并且摔坏了被告席上的身份提示牌,又踢了一脚被告席的桌子,并且还指着我说话,我当时怀孕6个多月,当时我的记录员康某也吓坏了,我也非常害怕他会冲上来对我造成伤害,我就赶紧给我的庭长高某打电话,让他通知法警上来。在贾彬吵闹的时候,黄某法官在隔壁法庭开庭,他听见后也来到了我这个法庭的门口,他没进屋,在门口的时候他跟贾彬说:“这是孕妇,你别吵”,之后贾彬大概说的是关你什么事,意思就是黄某多管闲事。后来贾彬听见我打电话了,之后他就离开了,在离开的时候他好像还踢了一脚靠门口的桌子,走出去之后还在走廊踢了一脚垃圾桶,声音特别大,他离开后,高某和法警都到了现场,但没遇见他。因为贾彬吵闹导致我身体不适,当日没有开上庭。后来在2015年11月25日开庭了,原告方某1浩及代理人王某、被告方某2、张某1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孟某都到场了。大概过了一段时间,我还收到一封信,信是贾彬写的,内容大概就是威胁我和高某,我记得内容里有他要把我的办公室夷为平地,还说他是人大代表,有罢免权,要提案罢免我。好像内容里还有涉及高某的,但我记不清楚了。

(2)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从2015年年初至2017年,我在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做书记员的工作。201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当时民事审判二庭的陈某作为审判员,我作为书记员一起参与开庭。陈某告诉贾彬说他以前是我院的法官,不符合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之后贾彬就特别激动,说话声也挺大的,表情也非常吓人,我和陈某当时特别害怕,并且当时陈某还怀孕了。贾彬还对法庭上的桌子推或者是踹,把桌子弄歪了。后来,贾彬就气冲冲的出去了,出去后,我还听见他踹走廊垃圾桶的声音,当时声音特别大,能听出来他是踹的垃圾桶。他当时没有打人,是不是骂人我记不清楚了,因为时间太长了,不过他说话的声音特别大,特别吓人。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当时我要去开庭,从走廊路过3号审判庭,听见里面声音嘈杂,我到门口一看,贾彬在审判庭内正大声吵闹、并拿桌子的身份牌敲击桌子,当时庭内的审判员是陈某,因为我知道她怀孕了,我就跟贾彬说,让他小点声,陈某怀孕了,之后贾彬跟我说:“跟你没有关系”。因为我着急去开庭,我就离开了,所以贾彬是否还有其他行为我不清楚。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肇源县县委宣传部的退休人员,我是2009年退休。我认识贾彬,我们是多年的朋友,辛某也是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2015年的时候,辛某跟我说他的公司有法院的官司需要我给他找个人代理诉讼,就这样我将贾彬介绍给辛某。当时贾彬和辛某谈好,如果贾彬帮辛某的公司赢得了诉讼,辛某就给贾彬6万元钱的代理费,但因为贾彬是肇源县人民法院的退休人员,他不能在肇源县人民法院代理诉讼,所以当时贾彬就让辛某弄了一份聘用合同,就是聘用贾彬为辛某公司的职工,这样贾彬就可以为辛某的公司代理诉讼了。合同的内容就是辛某聘用贾彬为他公司财务总监和法律顾问,因为合同上还有年薪6万元的内容,当时我还跟辛某说你和贾彬把事情整明白,是常年雇佣贾彬并每年给他6万元钱,还是就打这次官司。辛某当时还说:“我雇佣他干啥啊,就是为了让他帮我打这次官司”。我记得贾彬也说:“我不能上他这上班来”。他们签这个合同也就是为了让贾彬代理辛某的公司打这个官司。他们签合同的那天我在场,还在见证人上签字了,后来事情是怎么发展的我就不清楚了。

(5)证人辛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及总经理。我认识贾彬,他之前帮我公司代理过诉讼。他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他是肇源县人民法院的退休人员,我通过朋友李某认识的贾彬,我和贾彬谈的让他帮我代理一起诉讼,也就是星某起诉我公司的债务纠纷官司,当时说好如果他要是胜诉的话,就一次给他6万元钱。是2015年的时候星某起诉我公司的债务纠纷官司。当时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是聘用贾彬为我公司的财务总监和法律顾问,年薪6万元钱,这份合同是贾彬当时要求我出的,我为了官司能赢就同意了,还有我的朋友李某也作为鉴证人在这份合同上签字了。但实际上签这样的一份合同就是按照贾彬当时的意思,而我当时签这个合同就是为了让他为我公司代理诉讼。签这份合同是按照贾彬的要求签写的,主要是为了贾彬方便为我公司代理诉讼,赢了的话就一次给他6万元钱,不赢的话就不给钱。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黑龙江省竭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15年的时候,我当时为星某代理的是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星某起诉的张某2、张某1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认识贾彬,他曾是肇源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退休以后四处发名片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2015年11月18日我到肇源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门口的时候,我听见陈某法官告诉贾彬说他不能做为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出庭,因为他是肇源县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我看见贾彬拿起桌子上被告人的牌子往桌子上摔,还踢了一脚法庭内的桌子,同时他还对陈某法官大喊大叫,具体喊的什么我没听清,后来贾彬怒气冲冲的走出了法庭,还把法庭走廊内的垃圾桶给踹倒了。之后我就赶紧进入法庭室内了,见到陈某法官后,我问她这庭还开不开了,陈某说不开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吧。陈某法官那时候怀孕了,而且月份已经很大了,估计再有一两个月就快生了,当时她刚和贾彬发生了冲突,而且我看她的状态应该是不太舒服,可能是这个原因导致的没法继续开庭。又重新定的2015年11月25日开庭。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贾彬的供述,证明我从1978年至2008年为肇源县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2015年我作为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肇源县人民法院二楼的审判庭内,陈某法官不让我出庭,然后我跟陈某法官辩论这个事,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我是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陈某法官应该允许我出庭,当时陈某不同意,我就离开了法庭,临走的时候,我踢了身边的凳子一脚。我在庭前的准备阶段大声争吵了,也辱骂了陈某,但具体骂的什么我忘记了。我还用被告席上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牌敲击桌面,并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牌摔坏了。我还踢原告席的桌子了。事后我给陈某写过信,信件中有将她的办公室夷为平地这样的威胁性语言,信上的称谓是“陈某审判员”,落款是“人大代表贾彬”,还写了一些其他比较难听的话语,我记不清了。

我现在认罪,我认识到自己之前做过很多错事,我作为一名法院退休的老干警,不应当这么做。特别我以前还是人大代表,更不应该这么做,我在成为人大代表后,我自己骑脚蹬三轮把县里很多街道的坑都填平了,我为县里做过不少好事,希望能考虑我这些情节给我从宽处罚,从轻处理。

4.辨认笔录

辛某辨认笔录,证明辛某辩认出贾彬就是2015年为其代理诉讼的男子。

5.视听资料

审判庭庭审现场监控视频,证明案发现场贾彬在庭前准备期间有公然吵闹、辱骂、踢踹桌椅、摔代理人提示牌等举动。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彬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辱骂法官,毁坏法庭设施,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彬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彬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彬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思朋

审判员 李宇峰

审判员 魏艳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