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变换“身份”冒充他人,两年半时间,一男子诈骗了同一人230万元。近日,济南槐荫法院通报了一起“特殊”诈骗案例——
2018年8月,朱某以做业务需要资金、归还信用卡欠款、缴纳手续费后套现还钱等事由,向海某借款共计58万多元。扣除偿还的金额,朱某以借款为名骗取海某17万元。
2020年5月,朱某谎称自己的信用卡在吕某处,让海某联系吕某将其信用卡套现用于还款,并冒充吕某的身份,用微信与海某联系,多次编造信用卡套现需要先缴手续费等事由,通过银行账户转账骗取海某42万元。
2020年7月,朱某冒充严某,谎称自己是吕某的领导,可以解决信用卡套现的问题,虚构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事由,骗取海某27万元。
两年半的时间里,朱某先后5次,或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向受害人海某借款,或冒充吕某、严某、徐某等多人身份,编造信用卡套现需要先缴手续费等事由,共计骗取海某230多万元。2021年4月,海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年将朱某抓获。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将朱某向槐荫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朱某以资金周转名义向受害人海某借款25万元,被告人朱某不定期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再以资金周转需要归还信用卡欠款或者缴纳手续费后套现还钱为由,继续向被害人借款至2020年8月11日。2020年6月21日至8月7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冒充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受害人海某多次虚构信用卡套现、提高额度等事由骗取转账。
槐荫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最终诈骗数额为230多万元。
朱某多次骗取他人款项,在庭审中认可起诉指控的大部分事实,自愿认罪。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朱某退赔230多万元发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