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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 王雅洁

日前,最高法对广东高院批复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4倍LPR上限)。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据了解,最高法此次表态也成为山东地方金融组织的话题焦点。如何看待此次范围的界定?今后利率怎么定价?业务咋干……经济导报记者就一系列问题走访了山东小贷从业者。

“这一消息,对于提振小贷行业信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会长、泰安市岱岳区天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于维利,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最高法表态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明确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他呼吁,从业者仍然要坚持初心,通过合理的利率,践行普惠金融理念。

“松绑”

小贷公司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4倍LPR的消息,实际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回复。这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随后得到明确答复。

最高法在《批复》中进一步明确了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批复》印发日是2020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这也就意味着今年起小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放贷利率不再受限4倍LPR。只不过,这一消息在近日才被公开。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司法解释,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1月最新数据为15.4%),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令业界关注的是,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成为讨论的焦点。此次《批复》是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其法律效率如何,业界疑问依旧不少。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李舒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最新《批复》的发文字号是‘法释’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的规定,该《批复》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他解释,《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通过的时间是2020年11月9日,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通过的时间是2020年12月23日。可见,虽然该《批复》在法律圈出现比较晚,但其早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形成时间,加之两个司法解释同于2021年1月1日施行,表明这两个司法解释是金融领域的用以区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姊妹篇,在实务中并行适用。

法律人士认为,《批复》具有普适效力,所以不仅广东地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进一步厘清身份

此前,经济导报记者曾就新司法解释的颁布采访山东小贷从业者时了解到,部分小贷公司已着手压缩成本、修订相关合同,严格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利率上限调整业务。

对于此次《批复》,小贷公司是如何看待的呢?

“新规解释貌似是‘终点又回到起点’,但从一定程度上为小贷公司厘清了身份,特别是与民间高利贷做了显著区分。”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富源小贷”)总经理刘先成与经济导报记者交流时表达了他的看法,“新规解释‘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意味着七类组织的诉求和定位,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考虑范畴,广大同行仍需要继续努力,未来值得可期。”

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山东省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鲁信小贷”)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批复》刚好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小贷公司审判的实务问题,给了各级法院司法审判以较好的指导。”

在李舒看来,该《批复》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一个风向标,要求金融监管要全国范围进行覆盖,即便在业务范围和组织名称与上述七类金融机构相同,但未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照样不适用新批复的规定。

经济导报记者留意到,监管层正在加速地方金融组织的立法进程,这对行业机构来说无异于一剂“强心针”。

根据湖南省金融监管局披露的信息,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近期到该局调研时介绍,今年将主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下称《非存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及金融资产管理有关条例等三部监管立法的出台。其中,《非存条例》将主要解决小贷公司和典当行的立法基础问题。

2020年12月31日,对外公示的“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也进一步对《非存条例》进行了披露。司法部表示,目前正会同央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条例》草案,拟对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不吸收公众资金的放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作相应规定,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

事实上,对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而言,身份的认定远比利率水平的调整更有长远价值。

降企业融资成本是重任

既然《批复》明确LPR4倍利息不再是小贷公司利率上限,那么,持牌放贷机构利率上限是否会再次恢复至24%和36%两线三区范畴?会否加大债务人的违约成本?

“有人担心,这将使小贷公司等机构成为‘高利贷’机构,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公开表示,从实践看,金融借贷利率总体上是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笔金融借贷利率都必须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显然不能!”曾多次为山东小贷行业把脉的小微金融咨询专家史伟公表示,即便在上限问题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小贷公司自身也应当有一道红线,无论从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还是对客户的道德层面,要做到“有度”。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其实,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前,作为传统金融机构重要补充,山东小贷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率靠拢,通过合理的利率区间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

“去年对民生类保障企业的贷款政策很不错,小贷公司给我的100万周转资金贷款利率已降到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去年曾获得当地小贷公司放款的泰安一家商贸企业负责人1月26日向经济导报记者透露,在贷款利率普遍较高的时期,小微商户对利率较高的小额贷款是望而生畏,常常觉得“用不起”,也“不敢贷”。

这位商贸企业负责人在用过之后,感觉到了地方金融组织“放贷利率在降”的切实利好。在打过交道后,令他没想到的是,“小贷公司现在‘薄利多销’的发展定位,其实和我们粮油副食的销售思路是有共通之处的。”

“薄利多销”,留住优质客户,吸引一些新的客户,不断做大小额信贷市场这块“蛋糕”,给小贷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我们认为,中小微企业是小贷公司的主要客户,扶持中小微企业等于扶持小贷公司。即便小贷公司不适用LPR4倍的利率上限,但是从长远来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才能激活小微信贷市场,迎来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刘先成直言,利率上限无论是15.4%还是24%,都不是公司追逐的空间,经营收益并不会因此产生大的变化。

据悉,作为鲁商集团所属的国有小贷公司,富源小贷目前主要通过提高资本周转倍数和有效控制风险来实现资本收益,而不以单纯提高客户融资成本为利润

“我司作为国有小贷公司将继续遵守监管文件、窗口指导作出的利率监管要求。”鲁信小贷上述负责人在表达合规发展思路的同时,对行业的未来也有一定期待,“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出台,我们小贷公司不仅能够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能够在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上取得更多突破,可以增加金融供给。”

“目前看,小额贷款行业外部发展环境持续向好。”作为山东小贷行业带头人,于维利认为,“小贷公司应抓住发展机遇,苦练内功,探索适合自身的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风控模式,走出一条有自身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发展之路。”

受访的山东小贷从业者们纷纷表示,此次《批复》有利于规范信贷市场,驱逐劣币,进一步体现小贷等机构的牌照价值,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向实体经济倾斜资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