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位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他明明是起诉别人想要回借款80多万,但借款人在庭审中说他是职业放贷人要求法院审查,并在庭后给他打电话说赶紧撤诉要不然就去报警抓他,而他确确实实对外向同事以及同事的朋友们出借过6笔借款,吓的他赶紧来问自己到底有没有风险?
一、职业放贷人是怎么认定的
如果是被认定成职业放贷人,那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会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了就代表不存在借款这个事实,合同上约定的利息都不再作数,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中涉及到职业放贷人的审查越来越普遍。
只要被法院认定“未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就能认定职业房贷行为,详细来说要考虑:
1、借贷的次数和金额,基本要满足“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的条件,具体的时间和次数考虑各地的规模等规定的有一些出入,比如:
天津: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 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 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
北京:①以连续3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的;
②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的;
③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涉及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涉及6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
2、借款合同是怎么写的。职业放贷人之所以叫这个名字,是因为“以此为业”,所以借款合同都很完善,都是出借人提供给借款人的格式合同,有的甚至会大批量的去给借款合同做公证,这种情况下法庭都会比较重视审查。
3、借款人是否为特定人群。一般老百姓的出借款都是向自己身边的熟人,生怕还不上钱,但职业放贷人都是生怕钱借不出去,借款人经常跟放贷人素不相识,对于二者是怎么认识的、什么关系,这些法庭是一定会审查的。
4、关联原告及出借的资金职业放贷人经常对外出借几千万、几亿的资金,大部分情况自己手里没有那么多钱,那么他们就会向其他人借钱,许诺一定的利息,然后再将别人的钱以更高的利息对外放贷,民间借贷诉讼中法院一般都会对出借人的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 1、民事纠纷的法官不是警察,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有限,如果要主张对方是职业放贷人要提供基本的证据给法庭才可以。 2、即使是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范围,也可以依照以上标准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3、如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且达到了刑事的定罪标准,可以直接将材料移交给公安进行调查。 4、如果你是借款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是职业放贷人,那你可以主动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或者直接去公安报案。 二、什么情况下会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认定标准可自行查看规定或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