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人民法院的线上调解员,在每一个案件调解成功后都会撰写一份调解协议书,接下来等待法院审核、当事人签字、司法确认,最后到申请调解书各项程序之后才算正式结案。写调解协议书是一个诉前调解案件即将结束的标志,毕竟原、被告当事人对该案再无异议。
但有时候,调解协议写完后还会发生一些故事。
一、写完调解协议书后,当事人拒绝签章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的好处就是最大化的便利当事人,无论身处何处都能通过平台进行调解、诉讼,而当案子审结时都可以通过平台小程序在线签字,但也会出现例外情况。比如:其中一方当事人是法人,对于法人来说只能将调解协议下载后盖章然后重新上传,一般来说既然达成协议了都会履行,但也有的法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履行签章义务,以至于已经达成的协议因时效而出现瑕疵,拖延至时限的时候就会自动失效,导致调解失败。这种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应对措施,还有待解决。
二、写完调解协议书后,当事人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于保密原则过多细节不便透露。
原告仅提供一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条,且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何时支付的借款,逾期后什么时间什么方式催要都无证据证明。
于是我只能硬着头皮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想先调解看看再说。致电被告一问,承认这笔借款,承认原告多次索要,没提诉讼时效,表示愿意还款,说了一下还款方案,从我这边来看原告未必能接受,因为还款周期挺长,先征求一下原告的意见吧,原告稍加考虑便同意了。
虽然有种种疑惑但还是在写调解协议,刚写完被告来电话了,要求给原告付款人写成第三人,我问为何?说了种种理由,但毕竟调解协议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与他人无关,于是拒绝其要求,并查询了一下被告的关联案件。查完心里种种疑惑终于解开了,被告不仅存在被执行终本案件,也有执行他人终本案件。估摸着应该是执行他人终本案件后又发现财产线索了,便与原告串通想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将他人执行款直接付到原告账户,避免被执行案件发现财产线索执行被告的财产。
有时候,感觉都不是在做诉前调解工作了,而是在做立案审查工作,给法官减轻审判工作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