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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古雪丽

住房公积金不再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保险箱”。10月13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干警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成功对执行人刘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7万余元存款进行划扣。据悉,这是该院首例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2019年2月,刘某向朋友张某借款7万余元,承诺1个月后还款。可过了还款时间,刘某一直找借口推托,张某只好将其起诉至乌市新市区法院。

今年2月,在法院法官调解下,刘某答应3月底前还款。1个月后,刘某再次“放鸽子”。今年6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干警接到案件后,及时对刘某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调查,除住房公积金以外,刘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院依法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刘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该中心核实,刘某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

近日,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下,法院将划扣的7万余元案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据悉,今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法院执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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