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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项给他人赌博,因多次讨债未果,起诉要求返还,那么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2022年6月,王某因打牌需要赌资,在赌场向牌友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分,于是张某在扣除当月利息900元后,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11100元。然而,王某在借款当天就输掉了10000元。就这样到2022年9月底,期间王某又向张某借了几次款,并偿还了其中的利息。后来,张某因资金需要,多次向王某催讨借款本金,均未果,于是便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所借的11100元系王某在赌博过程中,因缺少资金向张某所借的赌资,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而张某在明知王某借款是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息向外出借赌资,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11100属于非法债权债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本案中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出借款项给他人赌博,能否要求返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的,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那么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不必然会导致返还涉案款项的法律后果。而涉案款项是否可以得到返还,则取决于出借人出借款项的违法性。一般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出借款项和赌博行为不在同一时间和场所,那么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和赌博之间不具有必然性。虽然赌博行为违法,但是出借行为本身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因此所出借的款项不能认定为赌资;
第二,如果出借人在赌博现场出借款项供他人用于赌博,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其对赌博行为具有参与性,所借款项属于赌资,其出借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对于违法债务,由于不受法律保护,请求返还借款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出借人要求返还款项的,依法不应支持。
具体到本案,张某明知王某借款是用于赌博,仍向其借款,且王某收取款项后客观上也用于了赌博,因此张某现场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所借款项应认定为赌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予以追缴。
此外,对于类似本案在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如果给予司法保护,将助长赌博恶习,既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也与司法的目的和价值相悖。因此,本案对于张某主张王某返还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