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一般情况下,一个民事案件涉及犯罪的,最终刑事判决结果很有可能会影响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合同效力、过错程度等重要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认定。因此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成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是对先刑后民比较明确的一个司法解释。
一、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是对经济纠纷本身就存在违法犯罪,只是表面上看起来是一般经济纠纷,只存在一个法律事实的处理方案,必须先刑后民。该规定第一条又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也就是说,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为不属于统一法律事实,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就需要分别审理,刑民可以同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第一款就明确强调“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强调借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所谓“借贷纠纷”实质上是“犯罪行为”,二者属于同一事实。
二、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关联行为涉嫌犯罪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比如民间借贷涉及虚假担保的,如果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及犯罪,但是担保行为涉及犯罪的,如伪造房产证的行为。此时借贷行为与伪造房产证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就可以民刑并行。但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注意,本条规定的只是应当受理,并不代表担保人一定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承担责任还需要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因此担保人此时不能因为借款人涉嫌犯罪主张先刑后民,其只能进行实体上的抗辩而不能主张程序上的抗辩。再如:张三把钱借给李四,李四将钱用于非法集资。此时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贷行为就与李四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无关,不属于统一法律事实。
以上是笔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案件和咨询,总结的关于民间借贷中涉及犯罪行为的处理方案。实践中遇到的案件情况可能比较复杂,仅凭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无法得以准确适用,还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把握先刑后民或民刑并行的立法意图才能做到相对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