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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资深信息:借贷起纠纷疑似套路怎么办,借贷起纠纷疑似套路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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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套路贷”犯罪行为系符合犯罪构成三阶层的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本质上系由于该行为违反刑法强行性规定而构成犯罪。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的民事借贷行为则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三阶层要件,系民商事行为,不具有刑法惩罚的必要性,由民事借贷双方所发生的纠纷由民商事法来调整和规范,虽然其中也有可能出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加偿还金额或债权人不当处置抵押物等事实,即使存在债权虚高的情况,本质上尚不能将其认定为“套路贷”行为,当然这里也涉及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本身系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问题将在其后列专章进行论述),其将款项高息出借给债务人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债务,本息都是真实的,并没有实施“套路贷”,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当事人直接或聘请他人采取各种手段,包括暴力、威胁及其其他手段来催要债权,催要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在此种情况下,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如符合恶势力组织犯罪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之时,尤其是组织特征,能否被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其索要的债权虽不属于“套路贷”,但其索要债权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组织犯罪的三个特征或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经相关国家机关多次阻止、劝解仍然我行我素的,属于非典型性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不过司法机关将上述当事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高度慎重,在量刑上也要与“套路贷”类型的有组织犯罪案件要有所区别。——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