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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热点大全:慈溪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慈溪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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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15:35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胡慧 胡寅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内容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夫妻债务问题愈加复杂,其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或者非法举债等情况并不鲜闻。什么样的借款情形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避免离婚后“被负债”?出借人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债权?近日,慈溪法院通报了一起民事纠纷。

孙先生(化名)和妻子范女士(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当天,两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两人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处理。谁知2017年10月,孙先生收到了起诉状,得知因为前妻在2013年借的一笔4万元钱,自己跟前妻一并被列为了被告。原来,2013年7月,范女士向人借了4万元现金,并出具了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的借条,可一直没有还钱。

庭审时,原告和孙先生均到庭参加诉讼,只有范女士未现身。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范女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想让孙先生和范女士一起还钱,可孙先生不认这笔账,如何区分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处理该案的焦点。

明显,该笔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据了解,2013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68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13915元,本案讼争标的为4万元。法院认为,以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该债务超出被告范女士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被告孙先生未在该借条中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亦未事后对该笔债务追认,且两人在2014年签离婚协议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在原告无充足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情形下,综上,没有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该债务清偿责任由范女士一人承担。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同意。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充分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审查分析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提醒,在借钱给别人,特别是大额借贷时,要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以避免事后因为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夫妻来说,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尽可能地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负债”。值得一提的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债务,仅由负债一方个人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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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人大代表陈建银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应写入民法典

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后,逐渐走近了一个群体——“24条受害者”。陈建银说,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围绕夫妻债务问题,她今年准备了《关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和《关于加强监督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陈建银说,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有助于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

对于“共债共签”,陈建银举例,可以体现为,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举债方配偶对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这样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