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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第二批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九


发挥涉侨联动优势,跨境视频办理授权委托

助力涉侨案件快速审结

——王某、郭某与孙某等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0日,某银行作为授信人与李某、王X(已死亡)、孙某、赵某,王某、郭某签订了《联保体授信合同》,给予各成员3000000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合同第13条约定“对除本人外的其他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项下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X于2014年6月30日向某银行借款3000000元人民币,到期后未能足额偿还本息。某银行扣减了各联保体成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900000元人民币冲抵了借款本金。2017年3月,某银行向孙某出具《联保责任解除通知书》一份,不再要求孙某、赵某承担《联保体授信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同年4月14日,某银行以李某为债务人,王某、郭某作为保证人起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另案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支付借款本金2026816.83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王某、郭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扣划王某、郭某1726968.76元人民币。王某、郭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清偿2026968.76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孙某、赵某就不能追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联保体授信合同》中对脱保后应否承担责任并无约定,某银行放弃对孙某、赵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不能认定为解除了各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判决,李某向王某、郭某偿还代为清偿的2026968.76元人民币及利息;孙某、赵某在863484.38元人民币的限额内,对王某、郭某向李某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并支付利息。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赵某的保证责任被债权人免除,王某、郭某和孙某、赵某之间追偿和被追偿的法律关系已失去存在的基础,王某、郭某无权再向孙某、赵某主张追偿权。据此改判驳回王某、郭某诉讼请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某银行免除孙某、赵某的连带保证责任,该免除系银行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孙某、赵某不再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郭某无权向孙某、赵某行使追偿权。裁定驳回王某、郭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法院首例通过国外爱国华侨团体对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进行确认的案件。本案当事人王某是居住在加拿大的华人,郭某是居住在加拿大的华侨,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公证认证,也无法回国参加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托与天津市侨联的联动工作机制,委托天津市侨联接洽加拿大当地的华侨社团,由华侨社团对王某、郭某的主体资格进行现场核实,并通过跨境互联网庭审方式,组织当事人在国内的代理律师到场,在法官、天津市侨联工作人员和华侨社团的见证之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圆满高效审结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