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民间借贷已经不拘于存在于纸质欠条、收据等传统介质。更多的,人们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在这期间就有很多人吃了亏,上了当。
因为大多数人是熟人甚至亲人,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有部分人会认为,明确将转账备注借款明细的行为太过于尴尬,让借款人感到不信任,就不是很注重转账的细节。
在实务中已经发生太多类似事件了,最后很可能没有相关证据而要不到钱。那么只有转账记录,可以向法院起诉吗?下面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证明力就是证据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程度大小。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大小,也决定了法官相信该事实的存在与否。
虽然相比于纸质欠条、收据等明确记载借款相关信息的证明力,转账凭证的证明力稍微较低,但是,证明力虽小,可也达到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
因此,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因为原告已经完成了起诉时的举证责任。
转账凭证能够成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明,但是仅仅只有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时,其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欠钱的事实,具体双方当事人的胜诉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其他行为或者证据进行佐证。
在双方的聊天信息中,需要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也就是说,该转账记录应当记录或者备注相关的借款信息,明确写出被告借款的意图,否则原告难以凭借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实施的借款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第91条法律规定,应当由主张权利义务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应当由原告进行举证,即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以及初步的证据就可以达到法院受理的条件。
在法院进行审理中时,此时,应当由被告对该借款事实进行否认或者抗辩,如果被告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那么应当由原告对借款事实等证据进行充足的补正,以达到法官内心相信的程度;
若被告对该借款事实进行抗辩,比如“我已经还过了”这样的说法,此时,意味着被告对借款事实自认,法官可以推定该事实真实存在,由被告对其主张的“钱已经还过”的事实进行举证。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承担应由己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
杨亮和王琦在两年前同时进新锐公司,因此关系也比较好,王琦向杨亮以父亲生病为由借款5万,因当时王琦通过电话向杨亮开口借款,答应以后,杨亮直接用微信向王琦直接转账5万。
一年以后,王琦辞职,杨亮找王琦还钱,王琦称没钱,再宽限一段时间。一年半以后,杨亮直接联系不上王琦,想向法院起诉,但杨亮只有微信转账记录,不知法院是否受理?
法院应当受理该民间借贷纠纷。在审理过程中,王琦否认自己曾经向杨亮借过钱,声称钱是自己帮助杨亮卖房后杨亮给予的好处费,并不存在借款事实,法院只能让杨亮拿出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杨亮意外之下找到自己催王琦还款,王琦说再宽限几天的信息,后王琦又反驳,自己承认欠款,但已经还了,此时应当由王琦承担证明已经还款的事实,但王琦却拿不出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王琦欠杨亮五万事实真实存在,王琦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杨亮还款五万,否则将强制执行王琦的财产。
一旦涉及到钱,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就非常容易破碎,如今民间借贷行为时常发生,借钱是好意,但也不要为了所谓的面子,而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
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以明确的信息来记录或者书写。
虽然仅有转账记录也可以提起诉讼,但相比于有明确的欠条明细,其胜诉率并不高。因此,千万别让自己的好意,变成自己最后后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