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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郭新军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320623*********8632
住址:海口市国兴街道办事处流芳路12号上丹花苑
案情介绍: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丕六与被执行人郭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琼0107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号:(2022)琼0107执425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赵丕六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郭新军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赵丕六支付律师服务费120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赵丕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3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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