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男子谢某等三人原先入职淮安某知名培训机构,但是他们在任职期内先后辞职,并先后成立与老东家业务相同的培训机构,而且还挖走了老东家241名学员。因给老东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谢某等三人以及他们成立的机构被老东家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谢某等人赔偿145.23万元,谢某等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近日,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4月25日,在淮安市中院召开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这起淮安市首例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认定培训机构教师在离职后设立新培训机构,不正当利用在原机构接触到的学员信息获取交易机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挖走老东家241名学员,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记者了解到,作为老东家的培训机构在淮安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而且该培训机构在淮安下辖的涟水、洪泽等部分县区也有校区,谢某等三人先后入职该培训机构,或担任涟水校区运营校长,或担任市场专员、老师,并且签订五年劳动合同,明确说明客户信息的保护要求,并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但是他们在职期间,就开始“谋划”另起炉灶。
谢某等三人成立了与老东家业务相同的培训机构后,他们先后离职,并利用他们离职前后在老东家的权限进入该培训机构研发、运行的“爱校教务管理系统”查看学员信息,同时在他们原先管理的微信群中发布招生信息,先后挖走241名老东家学员。据介绍,“爱校教务管理系统”包括涟水校区整体的经营信息,由“学员管理”、“前台业务”、“教务管理”、“财务管理”四部分组成。“爱校系统” 对于登录人员均设置了查看权限及登录密码,属于密级程度很高的管理系统。该系统中的管理、销售、财务、计划等各类数据信息、客户名单、商机信息,是该培训机构付出辛苦劳动和相应成本费用,归纳整理后形成的商业秘密。
在淮安市中院以及省高院审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期间,谢某等人均称他们的行为构不成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那么,被谢某等人从老东家处挖走241名学员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谢某等人的行为为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淮安市中院以及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 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被谢某等人挖走的241名学员信息的构成及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对信息的保密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可认定涉案学员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即这241名学员信息属于谢某等三人老东家的商业秘密,谢某等三人挖走老东家241名学员的行为,构成对老东家商业秘密的侵犯,且共同实施了侵犯老东家所拥有的学员信息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被判赔偿145.23万元,销毁241名学员信息
经过专业审计,谢某等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他们自己成立的培训机构获得高达70余万元的营业总额,而他们的行为也是给老东家造成160万余元损失的重要因素,淮安市中院及省高院经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谢某等人通过在老东家处工作获取的包含学员信息的微信朋友圈等载体进行宣传招生,带走了原属老东家241名学员,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判决谢某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赔偿他们老东家损失120万元并依法承担老东家为此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5.23 万元 (包含律师费 10 万元、鉴定费 6 万元、公证费用 1.23 万元、咨询报告费用 8万元 ),合计145.23万元。
据介绍,作为中小学教辅培训的专业机构,淮安某培训机构通过多年经营努力,与学员及家长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交易关系。谢某等人通过学员的报班情况综合掌握学员的学习能力及交易意向,尤其是学员的家长联系方式,更是教辅机构的重要招生信息,且他人无法通过任何公开的方式获得。所以说,作为教辅机构,生源信息应属于是其重要的经营信息,一旦被他人获取或利用,将会具有较大的利益价值。淮安某培训机构发现自己的学员被前员工谢某等人挖走241名后,于是向淮安警方报案,据谢某等人在公安机关自述,他们不但挖走老东家241名学员,而且收费标准每课时也比老东家便宜20元,所报课时越多,课时费折扣更大,仅一个暑假就为他们带来40余万元净利润。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特别是客户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随着市场需求、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同时结合谢某等人与老东家劳动合同中关于限制信息使用的年限约定,同判决谢某等人以及他们成立的培训机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接触或获取的涉案的 241名学员信息,并销毁、清除其控制的侵犯他们老东家商业秘密的学员信息。
通讯员 赵德刚 董杰 实习生 胡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