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聊城7月17日讯因他人欠钱,两名男子便找人将刚贴上法院封条的他人挖掘机开到自己家长时间存放,致使法院执行工作受到阻碍和影响。近日,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被告人赵某君、赵某起均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冠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办理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某停放在其窑厂的挖掘机一辆。被告人赵某君、赵某起因宋某某欠其钱款,为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二人与同为债权人的赵某栋、赵某强、赵某亮等人商议后,于查封当日19时许找人将贴有冠县人民法院封条的挖掘机开到冠县斜店乡某村,而后将该挖掘机长时间停放在赵某起家院前,后又转移至赵某君家房后直至2017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君、赵某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君、赵某起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执行工作长时间受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君、赵某起具有自首情节,交出被转移的挖掘机,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属于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赵某君在共同犯罪中找人开车、撕毁封条,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而被告人赵某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对赵某起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存在,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构成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该案的公开宣判,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存有侥幸心理、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也使那些无视法律、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并将打击失信被执行人推上了一个新高度,进一步表明了法院依法解决“执行难”的坚定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