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出借人经常会以借款人涉嫌诈骗为由报警,希望通过公权力机关达到“威慑”借款人并让其还钱的目的。如果正常借款变成了诈骗,那肯定很冤。
有时候“借钱不还”与“诈骗”仅有一步之遥,“罪”与“非罪”往往较难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借款型诈骗”、“诈骗型借款”、“先借款后诈骗”或“先诈骗后借款”等各种复杂情形。
本文通过案例告诉你区分借款与诈骗的罪与非罪标准,千万不要让借款变成诈骗。
l 是借款,不是诈骗。
案情:
2014年,肖某以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为1个月,利息按照20%计6万元。张某通过银行卡向肖某分两次转账。
肖某在收到款项后,将其中的150万元转入华某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林某的个人借款;将其中的99.99万元转入高某的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祁某的借款;将其中的8.5万元用于归还其欠周某的欠款。此外,还分别向其他两人转了6万元和1万元。
肖某在向张某借款前,其本人及妻子名下房产都已经全部在银行进行了借款抵押和二次借款抵押。
2015年,因肖某到期未还钱,张某将肖某起诉至沧州法院并拿到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肖某及其妻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沧州法院执行到肖某及其妻子名下财产33万多元。
2016年,张某以肖军诈骗其300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肖某因涉嫌诈骗罪,沧州法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原判诈骗罪: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刑法》第266条和第64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追缴肖某违法所得三百万元,返还被害人张某。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借款变诈骗的案件。肖某不服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向高院申请再审后被改判无罪。
改判无罪:
高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肖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高院经查:
(1)肖某称因公司想上新项目,但有个小股东不同意,所以想把这个小股东的股权收回来,顺利推进新项目为由向张某借款。虽然肖某向张某出具的的借条未写明借款事由等内容,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肖某虚构借款事由的基本事实。
(2)根据相关证据,肖某在向张某借款300万元时,其公司正在运营中并任董事长,侦查机关未对该公司的市值进行审计。肖某还辩称房产抵押后的残值以及其它资产、对外债权足以还清300万元借款,侦查机关亦未对其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审计,肖某在向张某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
(3)肖某向张某借款后,仍在从事经营活动,并未携款潜逃。肖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其在借款到期后,将其拥有的另一家公司全部出资转让给张某,客观上有一定的还款行为。
肖某向张某借款300万元未全部清偿的事实清楚。但是,原判认定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据此,撤销原判,改判肖某无罪。
l 是借款,还是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借款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并非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是“罪与非罪”的认定界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意图,只能靠客观事实进行推定。根据相关司法案例,到底是借款还是诈骗需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观意图。行为人实施诈骗,主观上在借钱时就不具有归还的意图。行为人正常借款时是打算还款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还款或无法还款。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可以通过口供、证人证言等方式直接予以证明。
二是借款用途。正常借款时,行为人往往如实告知借款用途,有时会在借款协议中写明;行为人诈骗时往往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但是,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并不能代表行为人一定是以诈骗为目的来借款。
三是借后态度。行为人在正常借款时,一般具有特定用途;而且,行为人因有归还打算,往往对借款使用比较节制,不会无故挥霍,且往往希望投入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用途。如果行为人存在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个人无度挥霍等行为,很可能会成为行为人涉嫌诈骗的客观证据。
四是财务状况。行为人借款时财务状况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归还借款意图的重要因素。
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已经没有任何偿还能力,且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自己包装成实力雄厚的富人或者向出借人展示各种虚假的材料(如房产证等)来骗取信任,使出借人错误地认为其具有偿还能力,从而作出错误处置自己财产的决策。一旦获得借款,立即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
如果行为人财务状况较好,即使虚构了借款理由并将借款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等导致无法按时偿还,但是其拥有的资产(如房产、股权、债权等)可以使得出借人获得清偿,一般不以诈骗罪处理。
五是还款态度。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可能有利用假身份、假住址、假证件等掩盖真实身份的情况,以便得手后销声匿迹,这种情况显然不具有还款意图。行为人以真实身份借款,但是得手后通过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躲藏等方式来躲避出借人,或携款出逃。这种行为也可用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判断行为人是借款还是诈骗,可以结合上述五个方面进行考察,推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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