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这是因为借款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规范对其行为作出的法律评价,而对其与出借人、担保人形成的债务关系、担保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评价和调整的范畴。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所涉合同的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担保人亦不能因债权人的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当然免责。
根据担保的原有之意,民间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要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因此,对于担保责任的承担,应分为两种情形:
(1)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更多地取决于担保行为本身。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要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予以认定。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如果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要分析出借人、担保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责任。
(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予以确定。
(1)刑民交叉的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借款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效力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被法院判定有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被法院判定有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据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9)川15民终164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2)民间借贷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因行为涉及或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
案件:陈某与苏州瑾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吕某歆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园民初字第04517号]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因行为涉及或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作者 王刚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