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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新闻发布:莞城经济借贷纠纷起诉费用,借贷经济纠纷诉讼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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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子李某因欠下巨债,涉高利贷和用于赌博,债主将李某夫妇均告上法庭。面对飞来巨债,李某妻子喊冤称对此毫不知情。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证据显示李某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可能性很小,对于李某妻子关于该款并无用于家庭生活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法院判决李某独自偿还债主借款近40万元及其利息等,而李某妻子无需担责。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顺利履行。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涉赌博、高利贷的夫妻债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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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赌博 连累妻子成共同被告

东莞青年李某曾多次向同学莫某借钱,也有多次还钱,涉及金额巨大,每次借款金额多则几十万元,少则几千元。

2016年3月,莫某拿着有李某签名的10多张借条,称李某还欠他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近300万元,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

李某说,他是借过莫某很多钱。这些借款大部分是他高息借去赌博用的,莫某开始就知道的,小部分是他欠莫某的赌债。此前,李某父亲曾代他向莫某还清了借款,当时他父亲让莫某写了一行关于已结清债务的字,但未索回之前他签名的借条。后来他又陆续高息借过莫某的钱拿去赌博,但都以转账和现金方式还清了。而莫某则说,他开始并不知李某借钱是拿去赌博,后来才知道的。

接到法院传票的李某妻子则表示大吃一惊,称根本不知道丈夫在外面借过这么多钱。她表示,自己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也有丰厚的陪嫁财产,公公婆婆都有给家用,小家庭并无对外借款的需要。李某妻子称,莫某明知李某借钱拿去赌博,而她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借款39万元

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双方都拿出了一大堆证据。莫某除了借条外,还拿出了一沓转账凭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李某也拿出了一沓转账凭证、录音及其他证据。双方均称有拿过现金给对方,但均否认收到过对方的现金。双方也均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由于双方一直都没有明确对账,来往账目多达几十笔,证据繁多,双方说法截然不同,彼此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混乱。

为了查清事实,法院先后传唤了当事人本人、家属、证人,进行多次调查。莫某拿着的李某签名的十多张借条原件,落款时间在李某父亲代还钱时间之前,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以李父代还款之后的转账支付借款、偿还借款的情况来认定其双方的债权债务。李父代还款后,李某又继续向莫某借的款项,其中莫某自认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的部分,法院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而不是非法合同,借款本金仍应予以返还无需给利息,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莫某明知该借款用途的赌博的部分款项,须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所称的现金往来,因均无证据,互不认可,法院均不予确认。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李某尚应支付莫某39万多元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1万元。

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妻子被判无需担责

那么,李某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莫某明知李某系用于赌博的借款,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李某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对于李某尚欠的其他借款,法院根据案情认定其用于家庭生活的可能性很小,采纳李某妻子关于该款并无用于家庭生活的抗辩主张,李某妻子亦无需承担。

2017年4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偿还莫某借款本金39万多元及其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驳回莫某对李某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在法院主持下,莫某和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对于判令李某支付的所有款项,双方同意以40万元结算,且付完该款后,即视为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日前,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及时确定债权债务凭据

本案主审法官称,本案证据较多,双方争议大,为了查清事实,法院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称有支付现金给对方,对方均不认可,因均无证据,法院对此均不认定。

法官建议,当事人的借贷往来尽量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痕。此外,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时,债务人应及时收回相关债务凭证,最好把相关还债情况写清楚由债权人签字确认,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将债权债务关系确定,避免日后再生纠纷。

热点访谈: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市第二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周国贞称,这是一起涉赌博、高利贷以及借款人配偶是否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此前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

周国贞表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是近年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乏出现夫妻一方串通案外人伪造共同债务的情形。另外,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欠下债务,连累配偶也被起诉的情形也屡有发生。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在上述情形中,配偶往往存在极大的举证困难,难以证明自身清白,法院调查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现实困难。“被负债”的配偶因此喊冤的事件并不罕见。

周国贞认为,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该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新司法解释对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尽量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引导当事人规范交易行为,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均有非常积极的重大意义。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