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合同案件的审理,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便被告方不以合同无效进行抗辩,法官也必须审查、认定案涉合同是否有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将直接影响借贷双方之间的本息金额核算,直接影响是否存在尚欠本息及其具体金额。“法律账”怎么算直接决定“经济账”怎么算。
一、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的一项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即合同自始归于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合同所进行的给付行为就失去了存在依据,应予返还。[1]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例如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自始对借贷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借人向借款人所提供的借款本金,即没有法律、合同上的依据,对借款人而言,其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当初约定系借款的实付资金,出借人也有权要求借款人如数返还。
二、约定的利率标准、违约金等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作为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及利率标准的约定,以及违约金、滞纳金等违约责任的约定均告无效,在双方之间均不再适用。不论是借期内利息,还是逾期利息,均属无效,在双方之间不得适用。例如,借贷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8%/年,虽然按照目前的标准看该利率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是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该利率标准的约定也就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合同依据按照该标准计算借款利息。
三、借款人所偿还的款项直接从应予返还的金额中扣减。
因为合同中关于利息及利率标准的约定无效,所以,如果借款人此前偿还过款项的话,其所偿还的款项金额在性质上均属于对所借款项的返还;也即,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金额,一般应当以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直接扣减已经偿还的款项金额来确定,不存在借款人偿还的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的利息应当充抵本金的问题。当然,如果应当计算资金占用费损失(如下文所述)的话,出借人已偿还的款项金额应当首先抵扣资金占用费,超出的部分再抵扣借款本金。[2]
四、可以计收资金占用费。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利率标准无效,但是不影响计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实质上也属于利息,只是在性质上有别于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而属于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此种资金占用费一般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19年8月20日起),以应当返还的出借款项为基准,自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款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在利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如果主张按照这种标准计收资金占用费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般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在个案中,如果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而仅主张了违约金等,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该资金占用费损失由被告承担。[3]
五、担保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产生借款债权,为担保债权的清偿,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在此种法律关系中,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并且当事人之间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来排除担保的这种从属性。[4]因主合同无效而随之无效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等。
对此,《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证合同为例,因保证合同随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如保证人对主合同的无效无过错的,保证人即不再对案涉款项的返还及所计收的资金占用费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注释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七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6月版:第89页。
[2]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2月版:第38页、第50页。
[3]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8(民间借贷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版:第38-41页。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年版:第91页。
作者简介
闫瑞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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