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家俊辉 广州报道 9月10日,北京、广州、香港、澳门四地连线,同时启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
当天下午,广东省人民政府召开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发布会上,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表示,《实施细则》发布后,将在30日后(即10月10日)正式生效。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可在10月10日后,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进行报备。
据介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报备工作将遵循“单一窗口”工作机制,即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一对接银行,接收银行报备材料、反馈意见和公布报备名单。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在具体选择报备地时,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重点是看拟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的银行主体所在地。“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报备所需提交的材料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已列明,主要聚焦于制度建设、系统测试评估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邢毓静表示,当港澳投资者在购买内地理财产品发生买卖纠纷时,可以通过6个途径来解决:(1)若港澳投资者因所投资的产品与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内地代销银行,协调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2)若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可向内地代销银行的上级机构投诉。如港澳投资者与某银行深圳分行发生纠纷争议,可向该银行总行进行投诉;(3)若港澳投资者认为内地代销银行纠纷处理结果不合理,或内地代销银行对港澳投资者投诉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的,可选择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投诉;(4)港澳投资者可以请求大湾区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5)港澳投资者可根据与内地代销银行达成的协议提请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仲裁(如设在前海的深圳国际仲裁院);(6)港澳投资者还可选择向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邢毓静也指出,为了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境外投资风险,“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作了三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是设定投资产品风险等级。经与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协商,为防控风险,试点业务开展初期,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港澳银行仅向内地投资者提供中低风险、非复杂的投资产品。“《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要求内地合作银行提示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二是设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列明了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具有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者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三是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是设定个人投资限额。“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暂定为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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