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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能否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庭?通过检索,全国各地法院均有向当事人本人下发到庭令的微创新。让我们看一下,哪些法院采取这种首举措施。

2022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一篇文章《广州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2023年1月10日,东湖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2023年2月8日,郊区人民法院尝试“微创新”,在审理一起因快递业务合作引发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王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其本人出庭接受法庭调查。

2023年02月14日 中安在线报道:“近日,芜湖繁昌法院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原、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双方当事人要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这些均是法官以职权采取的司法措施,那么作为当事人或者诉讼律师能否向法院申请对方当事人本人出庭吗?从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没有规定依申请当事人强制出庭的法定情形,但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出庭的权利。在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我曾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本人出庭的申请,但主审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支持我方的请求,于是我提出开庭程序违法,甚至启动回避程序,通过抗争获得法院支持我方的主张,但对方也申请我方当事人本人出庭,于是法院通过12368向双方当事人下发到庭令。

2022年1月13日,我收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12368推送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内容为:【刘某某】你好,本院受理的【(2021)鲁0791民初××××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孙某某、林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鉴于案情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字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你方有义务出庭针对相关问题接受法庭质询,现通知你本人于庭审当日必须到庭,以便法庭核实相关情况。联系人【高某】电话【81853××】。

山东法院在落实当事人强制出庭制度方面,要早于全国各地法院,可惜山东法院没有进行系统总结、推行,没有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事实上,我在2014年以后办理的很多案件中都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相当部分法官支持我的请求,但仅仅在庭审笔录中进行告知并释明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但没有从制度和司法改革层面去思考这个问题,亦没有官媒报道或者法院系统推动该诉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字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这是强制当事人出庭的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作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并不是诉讼制度的创新,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实现个案公平正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和庭审实质化。

第一、充分保障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的权利。我国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之间享有相互发问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这种权利是当事人应有之权利,绝大多数法官都会保障这种发问权。当事人本人不出庭,这种发问效果是大打折扣的,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第二、应建立当事人强制出庭的制度。我国民事庭审模式普遍认为是当事人主义,但在当事人本人出庭程序性设置采取法官必要性审查,难免带有职权主义色彩。当事人本人对事实真相的查明意愿最强烈,涉及到自身利益,对当事人本人是否出庭最具有发言权。笔者认为,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当事人强制出庭制度: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可以职权签发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依据当事人申请,法院签发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不做任何必要性审查。

第三、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当事人发问权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独特现象。笔者在个案中遭遇当事人发问权困惑,通过著书立说的方式呼吁当事人发问权,打通当事人发问权与诉讼制度的链接,推动庭审模式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