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周某某还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因工作的关系,认识了隔壁公司的黄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周某某对黄女士展开了恋爱攻势,经常主动向黄女士示好。刚开始黄女士并没有同意,但周某某没有因此放弃,反而越挫越勇,时常约黄女士吃饭看电影,日常生活中也百般关心,最终黄女士被周某某的死缠烂打感动,两人开始恋爱。恋爱期间,周某某不仅带黄女士去婚博会看了婚纱,让黄女士觉得很幸福,还在黄女士母亲手术住院后,主动前去看望并慷慨地送上礼金,博取老人的好感。
交往一段时间后,周某某表示想要自己开一家物流公司,但碍于资金不足,向黄女士提出借款30万元。
我现在好好创业,到时候我们结婚,让你过上好日子’当他和我说这句话时,我感动了,加上他平日里对我很上心,于是同意了借款给他。”
黄女士说道。但黄女士又怕这笔钱打水漂,内心有些犹豫。周某某见状后写下借条,并许诺高额利息,“我一赚到钱就还你。”随后,黄女士从父母处凑了30万元给周某某。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周某某以“发货量增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黄女士借款10万元,黄女士没有多想便将钱借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像之前一样,又写下了欠条。之后,周某某又以做劳防生意、购买工程材料等理由向黄女士借款10万元。
黄女士还在周某某的哄骗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三家银行申请办理了三张信用卡,提供给周某某日常使用,最终周某某欠下银行贷款6万余元无法归还。
当黄女士还沉浸在恋爱的喜悦中时,周某某又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刘女士,聊天一周后周某某便开始追求刘女士。在周某某花言巧语的攻势下,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周某某开启了和2个女朋友同时交往的模式,以创业打拼各种理由周旋在黄女士和刘女士中间。
为了能够抽出时间应付新女友刘女士,周某某经常以“去外地工作”为由骗黄女士,“严丝合缝”的谎言并没有让黄女士察觉到任何异样,甚至还继续借钱给周某某创业。然而,借款一笔一笔出去,还款却迟迟没有,黄女士催促多次都被周某某以“尽快还给你”“再给我点时间”等理由搪塞。周某某为了逃避还款,开始日渐疏远黄女士,“主攻”刘女士。
周某某自称离异并许诺要和刘女士结婚,交往过程中,周某某时常早出晚归,刘女士还以为周某某为了结婚在外打拼,很欣赏其工作态度。刘女士十分渴望结婚,周某某许下的结婚承诺正中其下怀,一直把周某某当成结婚对象对待。恋爱期间,刘女士经常送礼物给周某某,日常吃用开销及周某某租住房子的费用也由刘女士承担。
2016年8月,周某某自称外出谈业务需要包装形象,哄骗刘女士为其购买了一块价值6万余元的高档手表。之后,刘女士生病住院,周某某对其细心照料,让刘女士感动不已,愈发觉得周某某可靠,值得托付终身。博得刘女士信任后的周某某接连以为了让刘女士过上好日子,要努力赚钱为由,虚构各种事实向刘女士索要钱款。
2016年10月,周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女士索要20万元。2017年,周某某提出让刘女士出钱帮其购买货车,刘女士一开始并没有同意,但周某某没有罢休,喊了一名男子来到刘女士面前,表示以后由该男子为其开货车赚钱。刘女士见周某某成竹在胸,加上禁不住他的软磨硬泡,最终转了55万给周某某。
3个月后,周某某提出赚钱后准备在上海买婚房,需要缴纳社保金。刘女士听到周某某的提议,以为结婚即将搬上日程,随即通过一家公司为周某某办理了社保卡并代缴了社保金。之后,周某某又编造“工地有人受伤”“员工死亡”等理由向刘女士要钱。
开始时,刘女士基于对周某某的信任,陆陆续续给了周某某不少钱,可后续周某某的胃口越来越大,甚至提出让刘女士贷款或者卖房借钱给他做工程的启动资金,刘女士觉得周某某越来越离谱,两人为此大吵一架。2019年1月,刘女士见周某某迟迟不归还欠款,提出要报警,周某某随即补了一张140万元的借条并答应到年底全部还清。可是,周某某一拖再拖,分文未还。
2020年上半年,刘女士在刷手机短视频时,偶然看到一名和周某某长相相似的男子,系统显示是周某某好友,于是和对方聊了起来。“周某某前几年欠下一屁股债,逃到上海来打工。这两年回来,开好车、戴名表、背上万元的包,听说做生意赚大钱了”,刘女士一听瞬间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为了追回欠款,刘女士按照该男子提供的地址找到周某某的老家要钱。周某某连连承诺一年内会还钱,但是更令刘女士气愤的是,其发现周某某家中原来还有妻小,周某某一直在利用结婚骗钱。刘女士要钱无果后,返回上海后立即报警。
事实上,周某某在与刘女士交往期间,又与赵女士恋爱了半年,他采用同样的手法虚构各种理由向赵女士借钱。起初,赵女士和黄女士、刘女士一样,出于信任将钱借给了周某某,当借款金额达到20万元时,赵女士渐渐发现周某某有借无还,遂将周某某起诉至法院。最终,周某某返还了赵女士9万元,两人也结束了恋爱关系。
短短的几年时间,扣除少量还款,3名被害人共计被周某某骗了140余万元。到案后,周某某却一直辩称自己是向被害人借款,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诈骗。
承办检察官指出,首先,周某某向被害人借款时不具备还款能力。根据周某某父母及妻子供述,周某某家庭生活比较拮据,家中也未购买商品房,周某某很少补贴家用,且外债高筑。其次,周某某借款时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检察官根据相关证据查实,“买货车”“工地有人受伤”“员工死亡”等理由均为虚构。再次,根据周某某的供述及调取的银行卡转账记录,周某某获得借款后的实际用途系归还小额贷款、他人借款及个人消费。最后,周某某在不能如期归还借款后,还在编造“今年一定还你”“再等一个月”等各种理由拖延。直至案发,周某某依旧没有返还大部分欠款。因此,周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诈骗,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