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心理学家 Freud 曾说过:“那些有眼能看,有耳能听的人相信,没有任何人能保守一个秘密。即使他的嘴保持沉默,他的指尖却在噪喋不休,背叛从每一个毛孔流出来。”“撒谎是人与生俱来的能力,人们有时为了满足私欲,会有目的地说谎,因此,很有必要运用一些方法来对此进行辨别。
刘乙、紫涵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向刘甲借款 29.4 万元: 2012 年 2月 4日,刘甲到紫涵公司处找到刘乙,刘乙向其出具了一份书面借条。
借条载明: 今在刘甲处借到人民币 29.4 万元
借款人: 刘乙与紫涵公司
借款日期:2011年5月5日此后
由于刘乙、紫涵公司一直未清偿债务,刘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乙、紫涵公司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刘甲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了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刘乙、紫涵公司辩称:从来没有向刘甲借过 29.4 万元,借条是刘甲胁迫刘乙写的,刘甲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刘乙、紫涵公司交付过以上借款。
一审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刘甲与刘乙、紫涵公司之间的 29.4 万元债务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其法律效力。负有债务偿还义务的刘乙、紫涵公司没有偿还债务,实属违约。
刘乙、紫涵公司虽辩称借条是刘甲胁迫刘乙所书写,但其不能就该胁迫事实提供有效证据,但刘甲能对其债务主张提供借条这项直接证据。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审法院判决:刘乙、紫涵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清偿债务。
一审判决后,刘乙、紫涵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二审法院针对刘乙否认收到过刘甲 29,4 万元借款的抗辩,在征得刘甲与刘乙同意的基础上,就刘甲是否交付刘乙 29.4 万元的事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测谎鉴定。
该鉴定中心在鉴定之前,与刘甲进行详细交谈。
由于刘甲陈述其只上过两个月小学即文化水平低,影响其认知),且近期因心脏病住院就诊,故鉴定中心认定刘甲不宜进行测谎,遂对刘甲的鉴定不予以受理。
该鉴定中心经测谎鉴定后出具关于刘乙测谎结论的报告一份!
在该案二审庭审质证阶段,刘甲认可该份检测报告,认为该份鉴定报告的结论符合案件客观事实。刘乙则对该份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称测谎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相符,并认为刘甲谎称自己有病,逃避测谎鉴定,应该认定刘甲说谎。
二审判决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刘甲、刘乙和紫涵公司之间债务纠纷,债权人刘甲对自己债务主张提供了借条证据,虽然刘乙及紫涵公司否认债务存在,并辩称借条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书写的,但其没有就此提供证据支撑。
根据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结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2]精检字第 31 号检验报告的测谎结论,刘甲提供的证据证明债务合法有效存在的证明力,高于刘乙反驳未收到 29.4 万元债务款项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刘乙及紫涵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依法应予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刘乙及紫涵公司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甲与刘乙、紫涵公司 29.4 万元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在诉讼主体之间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刘甲应就刘乙及紫涵公司向自己借款,债务合法有效形成承担举证责任;刘乙及紫涵公司应就债务不存在,债务未合法有效形成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已存在借条情形下,可以初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案需要解决的难点在于:关于二上诉人是否系在受胁迫情形下出具的借条。
因二上诉人并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此时似乎难以查清事实,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直接判决刘甲胜诉,而二审法院为了充实二审判决依据,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甲、刘乙借款事实进行测谎鉴定。
二审法院最终在综合认定双方当事人所举示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测谎结论维持原判。尽管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相同,但显然二审的判决更能让人信服。
事后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没有请求检察院抗诉,而是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证明双方服判息诉。
本案的分析和结论
通过上述基础理论研究可知,测谎结论具有民事证据资格、证明力及可采性。具体到本文案例而言,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刘甲的诉讼主张是 294000 元的债务是合法存在的,并提供了直接证据一一借条:
而刘乙及紫涵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债务是无效的,借条是在刘乙受胁迫的条件下写下的,但刘乙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胁迫事实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直接判决刘甲胜诉,没有太大瑕疵,但这种审判方式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让双方当事人息诉。
对审理该案的法院而言,理想的处理方式是: 查清借条是否在存在胁迫的情形下产生。然而,激烈对抗的双方当然都没有就这一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决定进行测谎,获得测谎结论,但该鉴定活动必须保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本案实际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就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进行了测谎,测谎鉴定人员在进行测谎之前还征求了当事人意见,顾及了当事人身心状况,鉴定中充分体现了被测谎对象的意思自由。
最后,二审法院依据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并结合测谎结论这项间接证据,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发挥了测谎结论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功能。
具体来说,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相当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被分配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换言之,只有在各方当事人所举示证据的证明力难分高下时,才运用该原则。
就本案而言,依据刘甲提供的直接证据一一借条,再结合测谎结论这个间接证据,已足以使法官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确信,刘甲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已强于二上诉人陈述,二审法院无需再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即可判决刘甲胜诉。
从这个角度来说,二审法院运用证据规则正确,也科学合理地处理了证据效力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之间的关系,根据借条证据,审慎结合测谎结论,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作出了正确判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