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的花销可以不计较,可约定的借款总该偿还!”李先生在恋爱期间,借给女友4万元购房款,基于信任未让对方出具借条,可分手后对方却以赠与为由拒绝还款。李先生无奈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近日,冠领律师代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获得胜诉,帮李先生拿回4万元借款及利息。
李先生与郭某曾是情侣。2019年8月,郭某以买房为由向李先生借款,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郭某2万元,并在转账摘要处标注了“借款给郭某买房子”。次年5月,郭某因房贷周转困难再次向李先生借款,李先生又通过支付宝借给郭某2万元,但未对转账性质予以标注。而且他基于对女友的信任,两次借款均为口头约定,未要求女友出具借条。
事与愿违,李先生与郭某因感情破裂分手。李先生虽然家境普通,但并不是斤斤计较的人。他认为恋人相处,日常花销、送礼物自己可以多付出,但约定的借款郭某应该偿还,为此他多次向郭某主张还款。可郭某却称双方资金往来是基于恋爱关系进行的赠与,拒绝返还借款。李先生无奈之下,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如何讨回借出的钱。
▶ 冠领范煌生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李先生说明:
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借款行为发生时双方处于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的法律性质难以认定。一般而言,情侣之间小额资金往来会被认定为双方共同生活支出,“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金钱往来会被认定为赠与。不过范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应属于借款。因此,范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庭上,冠领律师思路清晰,指出:
原被告双方仅是普通恋爱关系,并不存在同居情形,该款项不可能是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两笔款项中,第一笔款项明确标注是借款,第二笔相同金额转账口头约定为借款,不可能是赠与。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郭某全额返还原告李先生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相转款、发红包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对于钱款性质,一般既无书面凭证,也没有相应的明示说明,有时即便是借款,基于信任或碍于面子,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冠领建议对于恋爱期间的借款,在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以免万一因此发生纠纷难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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