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霖 律师
最近办理一个民间借贷债权代位权纠纷的案子,代位权这类案件,很多人可能还没怎么听过,很有意思,分享给大家了解一下。
案情这样:当事人100多万收购了一家公司,原股东100%股权在工商局做了变更登记,登记在了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指定的人员名下。
当事人收购成功后,自己经营。经营没多久,公司原股东的债权人就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当事人履行代为清偿义务,请求数额100多万元。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代位权以及代位权诉讼?
2、代位权诉讼的适用要件有哪些?
3、代位权诉讼被告如何举证?
先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以及代位权诉讼。
按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对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由债权人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个问题,代位权的适用要件。
代位权的行事,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得到支持。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自身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第三个问题,代位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如何举证。
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其举证责任与一般的合同之债纠纷一样,只是略有不同。
一般的合同之债,作为债务人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就自己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举证。
代位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其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或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于主债务人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是没有必要,举证也是相当困难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初期请的律师,其诉讼策略上以主债务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突破口办理该案件,在庭审中拒绝就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已经与主债务人之间结清债务的事实举证。
在办理该案时,通过笔迹鉴定,证明借款合同凭据上的字不是主债务人签的,想通过公安机关以诈骗来立案,一劳永逸的解决该案。
如果单从这一思路来看的话,确实很管用,关键的问题是,公安机关一直不予立案,给出的理由就是当事人不是受害人,也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没有诈骗的后果出现。
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告人家变更了诉讼请求,重新出示了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凭据----其他法院的判决书。该案又回到了原点。
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并不是原告与主债务人债权债务合同的相对方,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类案件,主债务人更是不愿意出庭,对于次债务人举证证明原告和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是相当困难的。
故而,在该类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其举证责任主要就是证明自己与主债务人之间债务已经结清或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