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bj)
作者:郭丁铭 李睿 刘峰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100则(干货收藏版)
1、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还款。如果贷款人在起诉之前并未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如果贷款人在起诉之前已经向借款人请求还款,则从其请求的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民间借贷出借人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民间借贷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出借人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对借款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法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出借人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出借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借款人入狱服刑并不妨碍出借人向法院行使请求权,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向出借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效力如何?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借款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即使达成借贷合意,如果出借人未实际提供借款,借款合同不生效。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订立,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9、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该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也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除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10、民间借贷合同上的公章不是工商备案章,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上的公章未进行工商备案,如果能证明是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11、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如何处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3、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借款转为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借款转为购房款,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已经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支持履行合同的请求。
14、出借人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是否足够证明借贷事实?
即使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如果其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5、借款没有支付给单位而是支付给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职工的,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职工,借款单位抗辩没有收到借款,其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只要有其他证据支持,也可以认定民间借贷事实。
1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能否仅凭转账凭证注明的资金用途内容判断转账款项的性质?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完成资金交付的,不能单凭转账凭证上注明的资金用途来判定争议资金的性质,而应综合全部证据认定。否则,误判难免。
17、只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民间借贷事实如何认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8、职工以“暂支单”的形式领款,能否据此认定与单位有借贷事实?
如果职工领款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比如业务招待、出差、采购等,不能依据暂支单认定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因为两者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如果发生争议,属于劳动合同争议。如果单位坚持认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事实,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起诉。如果职工领款是因私人原因,与单位工作任务无关,比如个人或家庭用款,可以认定其与单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因为两者此时是平等主体。
19、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应当举证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其已经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时,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20、民间借贷出借人为了避免争议,应当注意借贷资金交付证据的完整性
为了避免争议,民间借贷出借人最好避免现金交付,而应直接向借款人转账。如果需要委托他人转账的,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委托付款文件,同时保留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汇款用途栏一定要如实填写借款等字样,以便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转链条。
22、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法院是否应当予以确认?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3、双方约定支付“分手费”是否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应当有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合意,而“分手费”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赠与,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有违公序良俗。因此,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当事人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接受“分手费”的对方当事人归还本息,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4、依据赌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民间借贷事实。赌债并非民间借贷,如果原告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在没有足够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5、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是否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当事人双方约定将其他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的,遵照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第三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利益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应当予以尊重,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双方的争议。
26、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伪造借条并起诉,如何处理?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伪造借条并诉至法院属于虚假诉讼,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7、夫妻一方对外借款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8、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满足特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例外。例外情况可分为法定情形和酌定情形。法定情形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酌定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平时有赌博恶习,在外频繁欠赌债;夫或妻一方在离婚前较近时间内对外大额举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并最终离婚;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但没有将所借资金用于家庭;出借人是夫妻一方的近亲属,了解所借资金不大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认定夫妻共债务的基本原则。
29、企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如何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所借款项用于其个人使用,如何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1、出借人委托代理人收款但授权不明,代理人减免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收款,如果授权不明,他人减免债务人债务的,出借人应当接受。
62、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债权人依次享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保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开始适用诉讼时效,即在此后的两年内债权人未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完成,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63、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4、保证期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作了变动,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何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6、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67、民间借贷出借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追加借款人?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不追加,决定权在法院。
68、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出借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后者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出借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出借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保证期间,出借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9、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法院如何处理?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0、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要件如下:第一,借贷双方先后至少有两笔贷款;第二,借贷双方必须协商新贷的用途是偿还旧贷;第三,新贷的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新贷的用途是偿还旧贷;第四,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借贷双方协议以贷还贷,即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表示,或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出借人知道新贷的借款用途是偿还旧贷。但是,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71、民间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发生变化?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2、抵押未登记,出借人主张抵押人支付违约金应当有抵押人未配合登记的证据
民间借贷约定了抵押,如果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存在,出借人不能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可以要求抵押人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前提是出借人能够证明抵押人有不配合登记等违约行为。
73、抵押未登记,抵押人是否应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合同不是保证合同,其本身不具有担保作用,只有抵押权才具有担保功能。如果抵押物未登记,抵押权就不存在。因此,出借人诉请法院判令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74、抵押人拒绝履行登记配合义务的,其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后,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致使民间借贷出借人受到损失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遵循合同违约赔偿的可预见原则,其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75、抵押未登记,出借人和抵押人均有过错,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抵押未登记,如果抵押人有不配合登记的行为,其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借人也有过错,则其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76、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未登记,民间借贷出借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7、股权质押未经登记,质权未设立
民间借贷中以股权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9、民间借贷到期无法清偿,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或质押人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清偿
民间借贷当事人就主债权债务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情形,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议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
80、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居中撮合服务的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在法律性质上是居间人,在借贷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后有权收取报酬,其不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对出借人不承担本息清偿义务。但是,如果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承诺的,其成为担保人,应当依法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摘自中《民间借贷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编辑:李晓
审核: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