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促进开展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以及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做到依法监督、能动履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6件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这6件典型案例以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和能动履职为主线,分别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中常见的证据审查问题、借贷利息问题、民刑交叉问题、表见代理问题、调查核实问题等,在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提供指引和帮助。本期特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及地方检察院检察人员对相关案例进行评析,深入解读案例中涉及的办案理念和法律问题,以飨读者。
精准监督视角下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要点解析
兼论最高检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滕艳军 贾文琴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也由此引发了大量诉讼纠纷。从检察监督数据来看,2019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6.7万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件8万件,占比为30%。经审查,全国检察机关就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出抗诉4.8万件,其中就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出抗诉2.7万件,占比高达56%。从以上办案数据可以看出,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案由中,借款合同纠纷一直“高位运行”,而作为正规金融重要补充的民间借贷,更是成为借款合同纠纷中数量最多、争议最大、问题最突出的一种类型。如何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展检察监督,不仅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考验着检察机关的监督智慧和监督能力。
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30日印发6件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这6件典型案例以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和能动履职为主线,分别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中常见的证据审查问题、借贷利息问题、民刑交叉问题、表见代理问题以及调查核实问题等,在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有效拓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思路,进而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提供指引和帮助。
检察机关如何在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中精准发力?从此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不难看出,精准监督视角下,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重点关注和审查以下要点:
一是在证据审查方面,应当同时对合同类文件和款项交付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说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支柱,那证据审查则是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的核心。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用以证明借还款的书证往往系孤证或者在形式、内容上存在瑕疵,难以证实借还款是否实际发生。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仅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进行审查,而是应当根据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对借款合同、借据、收条、阶段性汇总协议等合同类文件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结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对款项是否实际履行进行审查。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赵某与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以及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三案中,均涉及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问题,足可见该问题对于监督纠正错误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对合同类文件和款项交付情况进行两条线审查,避免厚此薄彼,导致借贷关系认定错误,损害人民群众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司法公正。同时,对法院本可以依职权查明事实却径行作出判决,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亦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既实现案结事了,又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在借贷利息方面,应当对“息转本”等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虚假诉讼是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高利放贷人为使超出规定利率的高额利息获得支持,通常会通过另外签订借款合同、让借款人再次出具借条或收条,甚至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等方法,使得高额利息从形式上表现为新的借款本金,并据此提起虚假诉讼。此类虚假诉讼具有很高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法院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借还款条、银行流水等书证,很难刺破高利放贷人精心搭建起来的骗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一方面要结合案件相关证据和借款人意见,研判案件是否涉及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另一方面在初步核查出案件有虚假诉讼可能性后,还应当围绕借款是否真实交付开展调查核实,明确高利放贷人虚增借款方式、金额以及资金流向等,从而夯实案件涉及虚假诉讼的证据基础。在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商业公司、某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高利放贷人通过“息转本”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虽然高利放贷人在诉讼过程中出具了大量证实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但同时存在出借款项未直接进入收款人账户的异常情况。检察机关发现异常点后,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手段对“息转本”虚假诉讼进行精准监督,切实保障了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是在民刑交叉方面,应当通过刑事证据运用和线索移送助推民刑融合。民刑交叉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较为常见,如何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事关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的证据审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体而言,检察机关办理民刑交叉类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对所涉刑事证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并与民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因刑事案件仍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未直接借助相关刑事证据对民事案件作出认定,而是通过民事调查核实手段,审查款项是否已经全部交付以及借款发生是否符合常理,并在民事证据基础上,对相关刑事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使本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达到夯实抗诉理由的效果,实现民事检察和刑事检察融合发展。此外,民刑交叉案件还涉及案件线索移送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应注重将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通过一体化办案合力惩处虚假借贷行为和背后的枉法裁判行为,实现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的双向关照。在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商业公司、某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移送犯罪线索查处案件背后的枉法裁判行为,维护了司法尊严,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四是在表见代理方面,应当重点审查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表见代理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部分行为人以表见代理为由,逃避债务承担,造成企业代替行为人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严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在办理此类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是审查行为人与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以此判断行为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二是审查行为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否具有合同书、公章、印鉴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三是审查合同相对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否善意且无过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对外表授权的信赖是否合理,应当以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为判断标准。在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时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行为人与企业之间系挂靠关系,行为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看似具有职务代理的表象,但实际上双方并不具有劳动关系,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系挂靠关系,即使加盖企业印章,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
五是在能动履职方面,应当注重运用数字检察和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将数字检察应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中,不仅可以打破传统民事检察监督的被动性,而且还能实现从“办一案”到“牵一串”的跨越性进步,能动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检察案件中隐藏的大量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有效将数字检察和虚假诉讼监督结合起来,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在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叶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运用自主研发升级的“虚假诉讼线索筛查平台”,自动采集本地区刑事判决书,按照设计规则筛查、提取、形成待核查刑事判决数据库,再通过输入原告、被告身份等多个要素进行检索,直接调出需要监督的民事虚假裁判文书。此外,考虑到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案件基础事实是否可以查清、错误民事司法裁判是否能够得以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在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要牢牢把握阅卷求深、询问求全的工作原则,通过调阅相关卷宗材料、银行流水等,查清双方当事人陈述差异较大的矛盾点;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分析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在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变“坐堂式”审查模式为能动履职模式,查明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精准监督纠正错误司法裁判。
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种案件类型,需要检察机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查。在此次印发的6件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助推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从监督线索发现,到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运用,再到案件实体法律问题处理,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提供办案思路和解决路径,达到监督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目的。这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还突出强调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性,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创新工作方法,破解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监督难
——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叶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评析
沈丽群 贾端阳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基层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占比较高,其中虚假诉讼问题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高发频发的突出问题。从基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方式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较多,以判决结案的占比较小,而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却以判决案件居多,调解案件居少。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难度远大于虚假民事判决案件的监督难度。在最高检近日印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叶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对于如何破解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监督难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范例。
首先,该案例在如何突破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的法律困境上提供了经验。与虚假民事判决案件相比,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的法律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需要多考虑监督的必要性。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要把握法定性与必要性的标准,法定性是必要性的前提,但生效裁判存在违法性并不必然引发检察监督,还要考察是否具有监督必要性。民事调解不同于民事判决的最大之处在于调解的过程更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就权利义务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不再拘泥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民事诉讼法坚持的基本原则,民事检察监督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对于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取谨慎态度。第二,对于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必须符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关于生效判决案件在十三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纠正,而关于调解书只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监督纠正。在不损害“两益”的情况下,即使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不当也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作为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但是从虚假诉讼具体含义来看,有“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也有“部分篡改”的虚假诉讼,有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也有普通民事虚假诉讼,这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看虚假诉讼行为本身也要看虚假诉讼造成的后果。回到上述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书依法抗诉的理由仍然是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有含有国有成分股的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叶某芬等人以虚构的债权参与执行分配,实际上导致上述银行债权受损,相应的也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该案例在如何破解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线索发现难上提供了方案。虚假民事调解案件一般是原被告双方串通以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为迅速达成司法确认的目的,原被告双方选择调解的情况较多。原被告相互串通,不可能申请检察监督,案外第三人不了解内情,又难以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故虚假民事调解案件隐秘性强,靠常规依申请监督途径发现的监督线索较少。为解决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一直加大引导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工作力度,比如有的加大与审判执行机关的日常联络,或利用手机网络平台开展虚假诉讼专题宣传,有的地方还专门设置了虚假诉讼举报电话,但是总体效果不明显,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特别是涉及民事调解案件的线索并没有因此增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筛查的手段主动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关于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大数据筛查的主流模式是横向筛查,即依托海量民事生效裁判,比对同类民事案件异同,分析监督成案的可能性。这种筛查模式的优势在于数据量大、筛查全面,不足在于精准性不够、成案率不高,仍需要线下开展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办理上述典型案例的检察机关在大数据筛查上走出了一条纵向筛查的新路子,在本地刑事判决书文库中通过筛查与民事调解书关联的关键词,直接锁定已被法院刑事判决推翻的虚假民事调解书,筛查的精准度较高。在锁定单份虚假调解书之后,再通过原被告身份信息进行类案检索,往往可以发现原被告同类型同时期的其他虚假诉讼线索,成案率较高。
再次,该案例在如何破解虚假民事调解案件调查取证难上提供了思路。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受到民事检察业务发展尚不够充分等现实条件的限制,总体表现出调查核实手段单一和调查核实方式刚性不足等问题。虚假诉讼案件的隐秘性较强,特别是调解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互相串通,甚至建立攻守同盟,传统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手段难以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解决虚假民事调解案件调查取证难问题,一方面要提升民事检察官的调查取证能力,比如询问技巧、信息查询与分析能力等,再如物证勘验、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尝试打破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壁垒,横向借力赋能,走出融合发展的新局面。在检察机关内部融合仍难以解决调查取证难的情况下,也可以借助外部力量。比如,发现正在办理的虚假民事调解监督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完毕后调用相关证据。又如调查核实对象涉及公司企业时,可以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协助,能够有效增强调查核实手段的刚性。上述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就借助了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刑事案件证据材料,从而实现了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的有效融合,总体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能动履职,提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监督质效
——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解读
金俊讷 于晓静
最高检党组提出“依法能动履职”理念,旨在准确把握法治规律,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多数为依职权监督案件,是民事检察能动履职的重要对象。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法院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牟取非法利益,基于法院司法裁判权被动性和虚假诉讼行为隐秘性特征,检察机关在监督虚假诉讼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诉讼规律,深化监督理念,用好监督手段,注重监督效果,将依法能动履职贯穿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全过程,实现智慧办案、精准监督。笔者以此次入选最高检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为例,围绕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如何能动履职进行解读。
首先,要在线索发现中依法能动履职。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披着诉讼的合法外衣,当事人的作案方式隐蔽性较强,等案上门的“被动式”监督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监督需求。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增强监督主动性,多渠道、多手段挖掘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对内要主动作为,与各业务部门保持周期性的联系,打破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线索移送、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充分发掘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富矿”,扩大线索
其次,要在做实调查核实中依法能动履职。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应诉、法院径行作出裁判的案件,往往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在审查案件卷宗的基础上,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围绕是否存在新证据、是否存在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存在矛盾的客观事实等方面开展调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涉及的相关客观证据材料并固定相关证据,确保调取的证据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法院在债务人刘某远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仅审查陈某提交的借条及ATM机交易清单后,即认定刘某远与陈某之间存在2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借贷数额认定错误。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牢牢把握阅卷求深、询问求全的工作原则,针对出借人与担保人关于借款数额和还款数额陈述差异较大的矛盾点,调阅相关卷宗材料,核实案涉金融凭证真伪,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通过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查明陈某隐瞒刘某远已偿还部分借款及陈某在起诉前已卖掉抵押物的事实,为精准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奠定有力的证据基础。
再次,要在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中依法能动履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的客观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庭审中没有实质性诉辩对抗或借款人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即使出借人提交证明借款发生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仍然要结合其他相关事实,对证据材料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出发,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按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确保法律真实最大限度逼近客观真实。本案中,检察机关将双方当事人出示的所有证据都列出清单,重点围绕证据内容、证明事项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三个方面,逐项核对,审查认为原审认定14万元现金借款的证据仅有出借人陈某的陈述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采信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导致关于借款数额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依法应当监督纠正。
最后,要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办案效果多元化中依法能动履职。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对错误的判决结果已经影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步监督法院案涉款物的执行工作,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刘某国用以担保的房屋已被拍卖完毕,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因刘某国拒绝腾房已多次对其进行司法罚款,法院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并加剧矛盾,故检察机关在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及时与执行法官联系,告知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在再审期间暂缓了案涉房产的执行工作,再审判决生效后及时地将被拍卖房产予以执行回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民事检察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的双重效果。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还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惩治和防范虚假诉讼是民之所愿,更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检察机关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过程中,要坚决扛起虚假诉讼监督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积极贯彻依法能动履职理念,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遵循,扎实履职,主动作为,善于从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出发,充分发现监督线索,准确把握监督时机,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虚假诉讼事实,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质效,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虚假诉讼监督的法律效能和社会治理效能,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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