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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地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典当纠纷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借款纠纷,其领域内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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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当纠纷的认定

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发现有一定数量的案件,典当公司明明作为诉讼主体之一参与了诉讼,却在案由上无法认定为典当纠纷,而是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究其原因,绝大部分是由于没有符合典当的形式特征——无法提供当票或者抵押物未依法登记。

首先,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典当合同,是典当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若双方当事人签署当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合同有效。其次,典当的设立是以 “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的,通常其市场评估价值不高于借款数额的二倍以上,并且,当物为不动产时,以不动产在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为成立条件;当物为动产时,一般是通过质押,抵押大型设备的亦需办理登记。只有上述条件成就,典当关系才能大体满足形式要件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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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当合同利率、综合费等违约金之和有无利率上限?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只要合同约定的相关息费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就合法有效。但是由于典当行为的特殊性,注定其相应利息要远远高于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标准,如果由于典当纠纷诉至法院,典当公司的全部息费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

金融机构商事案件,无论是否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律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即债务人的融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属于其他费用范畴,不计入其他费用总和。在实务中,综合费用、罚息和违约金收取的约定实为对违约赔偿数额的约定,往往约定过高于实际损失,故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将相应息费调整为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49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33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8189号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4日,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佳蓉(当户)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同日,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作为甲方、抵押权人与乙方李佳蓉(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2014年4月15日,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开具当票。同年5月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分别出具5115号、5116号公证书,5115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对《典当借款合同》条款无异议,确认了借款数额、期限及利息等,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双方自愿办理该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同日,华夏典当行朝外分公司取得他项权证。截至2015年3月13日,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账内共余款67200元,续当期内的综合费已全部付清。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表示,剩余款项不够续当,也不足清偿,未作处置。2015年5月7日,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典当行)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依上述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典当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发执行证书。2017年7月13日,法院就华夏典当行依据5115号公证书、5116号公证书、77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李佳蓉一案做出(2016)京0105执异6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公证文书不予执行。

裁判观点:关于当期届满后的综合费与罚息,双方确认李佳蓉已经付清了截至续当期满(2015年3月15日)的综合费。根据上述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综合费率加上每日万分之五,已然超过年利率24%,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利率上限规定,现没有证据证明因李佳蓉逾期清偿致使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产生超出上述标准限额的利息损失。故法院只保护自续当期满之次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典当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超出上述标准的综合费与罚息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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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费能否提前扣除?

典当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有其行业管理规范。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出于何种考量,典当公司均不可预扣典当当金利息,这一点无可厚非。那么综合费是否能提前扣除呢?因《典当管理办法》并未规定禁止预扣综合费用,故典当公司如果预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关条款,依约预先从当金中扣除综合费用并无不当。据此,典当公司开展典当借款业务,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当事人双方作出预扣综合服务费的约定不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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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绝当后典当公司是否有权继续收取综合费同时主张违约金?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典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物是动产,估价在3万元以下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处置。但是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典当行在当户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自行处置。无论典当公司如何积极主张权利,必然会由于处置抵押物需要时间而产生额外的损失。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只能向商业银行借款,必然产生成本。典当行的主要经营收入就是息费,绝当后收取息费就是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金,出借人资金占用的成本,必然包括本金和利息。而且,典当公司往往在《典当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当承担由绝当产生的违约责任,公司有权自绝当之日起至收回全部债权之日止,收取相关当票载明的累计借款金额继续发生的息费,并另加收罚息或违约金。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双方明确约定绝当后继续收取月综合费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守意思自治。如果绝当后典当行不能收取息费(利息和综合费),则导致典当行有可能仅收回借款本金,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不利于保护守约方。其后果不仅纵容了违约行为,也不利于典当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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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证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谁负担?

《典当借款合同》一般会明确约定合同项下一切与典当借款和抵押有关的公证、律师、保险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这项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典当公司应当留存证据、积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