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24小时看法头条: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场直播,民间借贷纠纷庭审视频

阅读:

6月2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胡某与何某为夫妻关系,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容某借款,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期限为2019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18‰。签订借款合同后,容某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支付至胡某名下,胡某收到借款后按约付息至2020年12月,自2021年1月起未再付息,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还款。容某多次催讨无果,于4月23日将胡某、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支付20万元借款本金、4万元违约金和相关借款利息。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回单、微信、支付宝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容某认为两被告共支付146300元,其中19个月的利息合计76000元,剩余70300元是偿还其他借款的利息。胡某和何某则认为146300元是本案借款本金105600元和利息40700元。原被告围绕前期还款性质、利息计算标准、违约金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该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文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