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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菅某甜等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套路贷 调查核实 检察建议 综合治理

【要旨】

放贷人通过虚增债务、暴力催收,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骗取判决或调解书,企图通过合法手段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的非法目的,是虚假诉讼的一种形式。此类行为破坏社会诚信,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立足监督职能,通过建立和完善惩治虚假诉讼体系,构建检察机关内部查办虚假诉讼一体化联动工作机制,建立诉讼失信人黑名单制度,强化与法院、地方金融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配合,从根源上消除滋生虚假诉讼的土壤,以检察监督助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

袁某系某县无业人员,自2015 年下半年开始面向社会发放小额贷款,其中多次向刚出校门涉世未深的年轻人高利放贷。袁某的惯用做法是编造预设违约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或让债务人写借条时虚增借款数额,利率大大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然后再从实际借款数额中预扣当月利息,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债务人。之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追讨虚高债务与“违约金”,袁某纠集多人通过威胁、上门滋扰、强拿硬要等手段给被害人施压,多次实施非法讨债违法犯罪活动,侵占被害人财产,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1.袁某与菅某甜借款案。2018年3月份,22岁的菅某甜(女)因炒股需要,通过朋友添加了袁某的微信,向其借款1万元。急需用钱的菅某甜认为通过炒股很快就能挣到钱偿还该笔借款,于是应袁某要求为其出具了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各一张。袁某按照月利率20%扣除当月的利息2000元后,实际交付给菅某甜8000元现金。一个月后,菅某甜通过微信转给袁某2000元利息之后实在无力偿还,袁某通过电话、微信不断的向菅某甜索要欠款。2018年6月,袁某以与菅某甜之父相识,不便于出面参与诉讼为由找到好友温某波,提出让温某波以债权人名义起诉菅某甜偿还3万元以及利息,温某波同意。2018年6月5日,温某波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菅某甜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判令菅某甜偿还温某波本息31800元。菅某甜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2.袁某与吕某坤借款案。2016年1月,24岁的吕某坤急需用钱,经多方打听要到袁某电话,袁某答应借给吕某坤5000元,但需吕某坤提供保证人。2016年1月2日,吕某坤找朋友张某瑞作担保。袁某让吕某坤分别书写了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1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各一份,约定月利息800元,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袁某又以张某瑞是担保人,若吕某坤不能偿还借款即向张某瑞主张债权为由,要求张某瑞按照吕某坤书写的内容,以张某瑞的名义又分别出具了金额、利息、支付方式等内容完全相同的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1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各一份。在扣除当月800元利息及给中间人500元的好处费后,吕某坤最终实际收到现金3700元。吕某坤支付四个月利息3200元后无力偿还外出躲债。袁某带领吕某久、苏某维(二人与袁某系同案犯,均因寻衅滋事被判刑)持张某瑞手写的15000元借条多次到张某瑞家中讨债,并对张某瑞的母亲进行言语威胁,迫于压力张某瑞的母亲尹某平支付袁某9800元。2018年6月25日,袁某持吕某坤出具的15000元借条和收到条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吕某坤于2018年9月6日前一次性偿还袁某借款本息共计22000元,袁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9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经袁某申请强制执行,吕某坤的父亲于2019年1月25日、2月1日分两次向法院账户转账22000元。

3.袁某与李某借款案。2017年6月,李某因急需还清其他债务,通过同学贾某(与袁某系同案犯,因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被判刑)向袁某借款10000元,袁某让李某书写30000元的借款协议。李某不解,袁某和贾某解释说是行业规矩,且两人态度蛮横。李某迫于压力又因急需用钱,同意出具30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李某与袁某口头约定月息15%,每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扣除当月1500元利息后,李某实际收到8500元现金。2017年7月,因其他欠款未还清,李某再一次通过贾某向袁某借款10000元。袁某要求李某再次书写3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收到条,月息15%,每月微信转账支付。李某按袁某要求写下3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收到条。扣除当月1500元利息后,李某实际收到借款8500元。之后,自2017年7月到2018年5月,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每月支付贾某3000元利息,贾某收取后提出现金转交袁某,共计支付利息约30000元。2018年6月起,李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停止给贾某转账。之后,贾某多次去李某父母家讨债并进行言语威胁。2018年6月13日,袁某在李某2017年6月份出具的3000元借条上模仿李某的笔迹写下“月息:2分”的字样后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8年12月6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偿还袁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7200元。李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4.袁某与郭某借款案。2018年7月,21岁的郭某因急需用钱欲借高利贷,求助朋友张某鑫为其提供担保。郭某带领张某鑫到袁某处,欲向袁某借款5000元。袁某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郭某出具了1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张某鑫作为郭某的担保人亦被要求出具了1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扣除当月利息后,郭某实际收到现金4000元。借款后,郭某未能偿还。袁某带人到张某鑫家要钱,并对张某鑫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威胁恐吓。2018年8月22日,袁某持张某鑫出具的15000元借条和收到条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鑫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9年1月9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鑫偿还袁某本金15000元及利息340元。张某鑫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四起案件均是由袁某以同样的“套路”欺骗或胁迫借款人或担保人写下虚高金额的借条,以合法的民事程序获取非法利益,均为“套路贷”案件。2019年12月30日,袁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2018年10月9日,菅某甜的父亲菅某年向某县纪委举报袁某、温某波胁迫敲诈菅某甜借款并高利放贷的问题,某县纪委于2018年10月30日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7月26日以袁某、温某波等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提请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袁某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问题,遂将线索移交该院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受理审查本案。

调查核实 受理案件后,某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就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展开调查核实。因案涉借贷大部分为现金交易,为了固定相关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一是调阅了原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及关联诉讼卷宗材料,结合袁某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卷宗,进行详细比对;二是对关联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借贷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排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三是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袁某,就其在放贷中的套路和每一笔的借贷金额、起诉金额以及开庭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

经调查发现,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袁某开始面向社会发放小额贷款,借“违约金”名义骗取、胁迫借款人或担保人出具虚高金额的借条及收到条。之后为获取非法利益,追讨虚高债务与“违约金”,袁某纠集吕某久、苏某维等人多次通过逞强耍横威胁手段给借款人及其亲属施压。侵占借款人财产,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非法讨债犯罪行为。在非法讨债达不到目的时,袁某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骗取判决书、调解书,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达到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

监督意见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4月7日发出4份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某县人民法院对该4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再审,并建议某县人民法院就温某波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

同时,某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在本案及该院办理的其他“套路贷”案件中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经营方面存在的严重监督管理漏洞问题,于2019年12月24日向某县开发区管委会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辖区内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等经营民间借贷业务的公司进行全面集中整治,依法取缔未经批准成立并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发现涉经营高利放贷、涉恶人员暴力讨债等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监督结果 2020年6月12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民再4号、5号、6号、7号民事判决,认为袁某在原诉讼过程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法院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判决撤销3份民事判决书及1份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在袁某与菅某甜借款案中代替袁某提起诉讼的温某波予以惩戒,罚款3000元。

2019年12月27日,某县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回复,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立即组织整改。

【典型意义】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监督质效。2018年初,党中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了打击整治的重点行业、领域,“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是打击的重点之一。本案中,袁某组成恶势力团伙进行非法讨债,并通过虚假诉讼确认“债权”,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签订阴阳合同等借贷套路,并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和执行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袁某等人采取逞强耍横等威胁手段给被害人施压的非法讨债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的自身心理产生极大的压力,亦对其家属、亲友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某县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套路贷”及其背后隐藏的黑恶势力,并及时固定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虚构借贷金额、隐瞒事实真相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金融秩序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2.准确把握审查重点,提高监督精度。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检察机关加大对该类案件线索甄别力度,通过选准虚假诉讼案件作为监督突破口,对同一主体涉多起财产纠纷案件特别是“职业放贷人”案件予以重点关注,深挖系列案件线索,提升了办案效果。在这些系列案件中,袁某作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且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多未参加诉讼和上诉维权,涉案被告多为刚走出校园的年轻人,因害怕打击报复不报案更是导致该类虚假诉讼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某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案件特点,把握审查重点,找准突破口,尤其是强化“套路贷”模式的辨别,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法律监督,有效提高了监督精准度。

3.强化内外协作配合,增强监督合力。本案办理过程中,民事检察部门加强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了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联合办案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交流沟通工作方向,主动出击,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当事人虚增借款金额、虚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发现了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缺乏合法事实依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据此,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发出4份再审检察建议书。某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由于疫情形势严峻,在依法保障原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通过视频开庭方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全部纠正了原判决书、调解书,并对协助袁某进行虚假诉讼的温某波作出处罚决定,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内外协调配合下,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与某县人民法院共同为建立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4.助推社会治理创新,发挥监督成效某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此类“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及时总结并通报或上报相关情况,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某县2020年度专项改革事项,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体系。公、检、法、司通过联合办案、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细化完善会签文件,形成适合该县情的长效工作机制,拟于2022年对接政法互通网络,建立专门的虚假诉讼平台,与发改部门协作把诉讼失信人纳入诚信体系。该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综合治理效果,为打造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经济生态提供坚强检察保障:一是向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于行使金融借贷职能的机构或个人,加强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厉打击,彻底从源头上铲除“套路贷”虚假诉讼隐患;二是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重要教育引导作用,加强对在校生的普法宣传,避免学生在校时或者刚出校门后,经受不住社会上各种诱惑而上当受害;三是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员处以罚款或拘留,加大惩戒的力度。并建议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通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失信人员名单,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产生威慑力,从而有力减少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相关部门积极采纳检察建议,对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进行了重点监管整顿,形成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