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 马笑啸
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引导人民依法诚信诉讼。
就定义来看,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由此可见,虚假诉讼常见于民事和执行案件领域。
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判断情形
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其不仅会严重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更重要的是会让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意见》的第十三条,就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进行甄别指引。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诉讼中审查认定的事实。
项目 | 审查认定事项 |
现金大额借款 | 1.出借人现金 2.取款凭证; 3.交付情况; 4.其他细节。 |
转账方式支付大额借款 | 1.“闭环”转账; 2.循环转账; 3.明走账贷款暗现金还款。 |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需要审查的事项。
9中需要综合判断的情形 | ||
项目 | 情形 | 综合情况 |
1 |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 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
2 |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 |
3 |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 |
4 |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 |
5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 |
6 |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 |
7 |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 |
8 |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 |
9 |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 |
10 | 其他 |
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处理办法
如果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依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3种处理方式 | |
1.原告申请撤诉的 |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应当判决驳回其请求。 |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 | 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 | 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相关条款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作者:马笑啸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