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位企业家向记者反映,他当年从一家借款公司借款,双方通过公证处做了公证,但之后他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借款,反而被告知“欠下了1800万元债务”,企业资产也因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被强制执行。
这位企业家认为自己遇到了“套路贷”,多年来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直到今年6月,执行证书才被撤销。公证处解释称他们之前的公证流程的确有瑕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男子签下借款合同并做公证
三个月后没等来放款,却等来千万元债务
2012年,武君新接手了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新公司”)。
据介绍,这家公司之前欠债权人林益600万元。由于资金压力,武君和林益达成协议,把当时正在施工的楼盘抵押换取2800万元资金,还款期限为三个月。为了更有保障,双方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公证之后,武君称自己一直没收到钱。
武君:签借款合同的时候,我问过公证处,如果这笔款进不来,(借款合同)成立不成立?公证员说如果款到不了,当然成立不了。
武君等了三个月也没有收到放款,而这时林益要求他还钱。
林益给武君发来一张合同,上面显示武君同意委托支付“借新债还旧债”,也就是说吉新公司曾经从林益这里借到的600万元通过“利滚利”变成了1800万元,这1800万元需要由武君的借款来还。而武君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他怀疑自己当时的借款合同在盖公章时出了问题。
武君:可能当时有一个细节我们疏忽了,(对方)盖印章的时候拿着一沓纸,我们没注意,以为都是借款合同,所以他拿了别的东西盖章了。
公证处承认借款合同有效
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年化利率200%的“借新还旧”,并不是武君想要的;“借款1800万”也没有收到任何打款和放款凭证,钱更是一分都没见到。
武君以为这样的“借款”不会得到公证处的认可。然而在2013年,他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下达的执行证书,公证处承认借款合同有效,那么债权人可以拿着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武君的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的房产也转给了林益。
△ 公证处下达的执行证书
对此,武君认为自己遭遇了“套路贷”。他告诉法院案件存在问题并表达诉求时,“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他们有执行证书,有异议去问公证处,而公证处说去找公安。”
另一方面,债权人林益并不认可武君对于“套路贷”的指控。他认为公证处办事不可能出现差错,还坚持表示当年公证处给武君打电话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时候自己在场,武君已经收到了钱。另外,强制执行的房产因为双方有争议,多年办不下来房产证,因此林益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
公证处撤销执行证书
承认当年公证核实程序存在问题
此后,武君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公证处的监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反映问题。
直到今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在全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中发现了武君反映的问题,撤销了当年的执行证书。
△ 撤销公证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负责人贾福莉告诉记者,当年公证处的确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他们登报撤销执行证书,并通知法院撤销强制执行,也愿意赔偿损失。“下一步如果还认为公证处需要承担责任,可以去法院诉讼。”
贾福莉解释,当年的公证员韩杰和公证处的负责人都已经退休。当初韩杰没有查看打款凭证,仅打了一次电话无人接听,又发了一封快递认为武君已经知情,“核实程序比较简单”,就下达了公证执行证书。
贾福莉表示,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随后记者多次联系内蒙古司法厅,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律师:争议双方可依法对公证处、公证员发起诉讼赔偿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召告诉记者,我国有明确规定,要求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履行事实以及债务人有无异议,对民间借贷等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力公证的,宜更加谨慎。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执行证书时隔多年又被撤销,吴伟召表示,争议双方均可以按照公证法43条规定,发起民事诉讼赔偿——“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吴伟召:公证人员没有严格履行相关的公证规则和程序时,出具的文书是无效的。如果公证人员在审查文书过程中,严重失职、失责、失察,没有认真审核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是“被套路”、是否存在相应的欺诈等行为,可能受到主管司法机关给予的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吴伟召介绍,武君与林益之间的纠纷是否涉及“套路贷”的问题,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事实。而公证处为两者做了公证,也有义务去核查条款、承诺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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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央广记者/任梦岩